【專欄】不要跟着人家設定的議題打轉吧!
2020-04-21 07:52
上周六晚特區政府出現一宗甩轆事件,政府發新聞稿講《基本法》第22條問題時,講到有少少亂龍,最後再出稿糾正,自然予人口實,再被批評一番。
整件事源於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被人「拉布」,選了半年也選不出主席。港澳辦和中聯辦日前分別發稿批評有人「影響了立法會履行《基本法》所規定的立法機關的憲制性責任」,是「政治攬炒」。事後被批評的反對派議員指責「兩辦」的評論,是干預香港事務,違反《基本法》第22條。
《基本法》第22條講甚麼?第22條1款:「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第2款:「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當天政府在傍晚發新聞稿有一句:「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問題出在這一句。
政府稿件所指的3個機構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其實熟悉《基本法》的人一看就知道新聞稿搞錯了。這三個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而是「中央」本身,外交部駐港公署是按《基本法》第13條設立,是中央在港行使外交職能的機構,而駐港部隊是按《基本法》第14條派駐,是中央在港行使國防職能的機構。而中聯辦由於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一直存在,是中央在港辦事機構,由於早已成立,所以沒有在《基本法》特別列明。它們3個機構根本不是按《基本法》第22條設立。
按常理想想也會知道,解放軍駐港部隊由中央軍委指揮,哪能按第22條第2款「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才駐港呢?
特區政府過去對這些問題比較清楚,例如政制事務局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講明上述3個機構產生背景,表示「三個機構均不存在需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清楚表明它們不是按《基本法》第22條所講的機構。年代久遠了,特區政府對這些問題愈講愈含糊,最後自己攪混亂了。
今次《基本法》第22條事件牽引出幾個問題:
1.《基本法》第22條管甚麼?我當年長期採訪《基本法》起草,對《基本法》各條文立法原意所知甚詳。第22條不是用來管中央本身,而是去管中央屬下不管港澳事務的各部門和各省市。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魯平當時講法︰「不想有很多婆婆來管香港」。
若你對國情稍有了解,都知各省市在北京有很多駐京辦。若然九七回歸後各省市搞出很多駐港辦,個個好像掛着阿爺招牌,實際上是在港經商,香港特區政府肯定吃不消。所以《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說「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要特區批准還是次要,主要是由中央把關落閘(其實就是港澳辦、中聯辦把關)。
2. 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話得說回來,若真是中央本身在行使權力,當然不用特區批准,亦不受香港法律約束。《基本法》第19條規定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所以中聯辦執行公職行使權力本不受本地法律約束,中聯辦表示遵守本地法律只是自律行為。
3. 真正問題是中央能不能管?這個《基本法》第22條的爭拗其實有點無謂,反對派當自己大狀打官司搵來拗一拗而已。中央換一個名義,由國務院發一個聲明來批評你也可以。中央透過《基本法》第17條授予香港立法權,任何人故意癱瘓立法會運作,阻礙中央授予立法權的正當行使,中央真的不能管嗎?不要再犯傻了。
香港人不要再扮演金牙大狀的角色,甚麼也拗一餐。真正問題不是《基本法》第22條,而是立法會是否被人癱瘓的問題。政府官員也應注意,不要再跟着人家設定的議題打轉了。(盧永雄)
全文刊於《頭條日報》「巴士的點評」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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