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指中联办及港府就基本法言论令人不安

2020-04-20 18:28

大律师公会指两办理应受《基本法》第 22(1)条约束。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指两办理应受《基本法》第 22(1)条约束。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指中联办以及特区政府就重要法律问题的言论令公众深感不安。中央人民政府本身受《基本法》约束。港澳办是国务院的行政机构,中联办是香港中央人民政府于香港的联络办公室,两办理应受《基本法》第 22(1)条下不应干涉香港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的原则约束。

大律师公会回应于4月18至19日的周末,特区政府就《基本法》第 22 条有关中联办的地位一共发表了不少于三份公开声明,其内容显示犹豫及混乱。大律师公会注意到,特区政府在 2007 年提交给立法会的一份文件中,明确地确认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第 22(3)条并得香港政府同意设立的中央政府的机构。特区政府并就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设立包括中联办的三个机构的有关详情在宪报3/2000 刊登,新华社亦正式确认改名为中联办。在2018年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亦确认中联办的人员必须按照《基本法》第 22(1)条遵守香港法律。

无论如何,《基本法》中没有任何条文赋予中联办和港澳办对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行使监督权。如所谓两办拥有的监督权是指两办有权干预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而非仅限于观察及向中央政府汇布,两办角色将有违《基本法》第 11 条、第 12 条及第 22 条的规定。

中联办和特区政府最近所作出的评论,明显有违特区政府于 2007 及 2018 年的表述。鉴于《基本法》第 22 条内容明确而清晰,在这一重要议题上,香港市民有权得知清晰的说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而不确定的现况将会削弱公众对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区政府有关《基本法》所保证「一国两制」原则的承诺和信心。

大律师公会指两办理应受《基本法》第22(1)条约束。资料图片
大律师公会指两办理应受《基本法》第22(1)条约束。资料图片
特区政府。资料图片
特区政府。资料图片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