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港府一晚发「三声明」之谜
2020-04-20 06:48
国务院港澳办及中联办近日炮轰反对派在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拉布」惹起争议,事件更「烧」上特区政府。事缘港府发言人前日傍晚六时五十二分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
可是,中联办上周五曾发文称,国务院港澳办、中联办是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港府声明岂非与中联办「对着干」。据悉,有传媒就两者理解的差异向政府查询,政府主责官员马上求证,并在深夜十一时三十六分发稿修订,指上述段落首句应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将「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设立」之语句剔除。
中联办遵守特区法律并无疑问
然后,港府又在一个小时后再发出第三份声明的补充说明,指「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港府发言人一晚就同一问题发出三份声明,无论是反对派或建制派都大为哗然,觉得「好难睇」。港府消息人士直言,港府一向以来的理解,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设立的机构,于是发出第一个声明时,就用了原来的理解;可是,其后发现这理解「出错」,就发出第二、第三个声明「更正」。港府消息又指,《基本法》第22条的解释权在中央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港府只能根据中央政府的解释去理解;同时又强调,第一及第二个声明同样强调,中联办「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这基本立场并无改变。
《基本法》第22条规定,「中央人民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巿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联办是否根据第22条成立,其中关键,是这一条文第三款规定相关部门须遵守特区法律。若中联办并非受第22条规管,是否变成毋须遵守特区法律。接近中央政府的消息人士就指出,中央明确规定驻军、外交公署及中联办要遵守特区法律,无论中联办是否根据第22条成立,这应该不成疑问。
原文刊于《星岛日报》「大棋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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