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是「以言入罪」还是以「以言免罪」

2021-06-18 06:30

警方昨日(六月十七日)拘捕了五个《苹果日报》的负责人,指他们涉嫌勾结境外势力,触犯了《港区国安法》,警方亦派出大批人员到苹果日报大楼蒐证。警方是次行动有几个特点:

一、直接拘捕新闻机构的编采高层。警方这次行动有别于去年八月拘捕壹传媒老板黎智英的行动,上次是拘捕公司的负责人,并没有拘捕相关的编采人员。而今次的行动拘捕了《苹果日报》的副社长陈沛敏、总编辑罗伟光和《苹果日报》动新闻平台总监张志伟,三人都是编采部高层;

二、直接搜查新闻材料。在上次的行动中,警方国安处虽然搜查了苹果日报大楼,但没有搜查新闻材料。警方国安处今次按《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向法庭申请手令,直接搜查新闻材料;

三、冻结了报馆的相关资产。较早前,保安局已冻结了黎智英的个人资产。今次则直接冻结了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和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一千八百万元的资产;

四、指控其勾结外地势力的时间段,横跨了《港区国安法》实施之前和以后。警务处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表示:「《苹果日报》高层涉及的罪名是由二○一九年到现在,《苹果日报》刊登的数十篇呼吁制裁中国和香港的文章。这些文章是整个串谋计划的一部份,提供了口实给外国机构对中国制裁。」要注意的是《港区国安法》是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晚上十一时生效,《港区国安法》并无追溯力,按理在法例生效之前的行为不会被追究。然而,法律界人士早已指出,若一些违法行为贯穿了法律实施前和实施后的话,这个违法行为会看成是一个整体,法律实施之前的违法行为,也会视为整个行为的罪证。

今次警方直接拘捕新闻机构的主要编采负责人和搜查新闻材料,自然会有人质疑这是否「以言入罪」。我认为先要搞清楚「以言入罪」和「以言免罪」这两个相反的概念。《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九条已详细列明了「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内容。当中有三种情况:1) 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对香港或者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2) 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串谋实施对香港和中国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3) 直接或间接受到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的指使、控制、资助对香港和中国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以上三者皆属违法。

看《苹果日报》的情况,是涉嫌请求或串谋外国势力实施对香港和中国制裁(上述1或2的情况)。请求实施制裁是单方面的行动,串谋实施就是与外国机构的共同行动。究竟《苹果日报》的负责人如何涉及这些的违法行动,最后要看国安处所搜集到证据为何,我们很难在这里评论。简单的总结是,当事人并非单纯地讲几句说话,报道一下新闻,就算犯罪。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是否「以言免罪」的问题。过去部份香港人有一个想法,觉得香港行「一国两制」,有新闻自由,香港的新闻媒体「神圣不可侵犯」。但现实上有些新闻媒体负责人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公然当上反对派的大佬,甚至出资支持反对派大搞政治,亦和外国有紧密的联系。这些新闻机构的老板或编采负责人的行为,已完全是大家所理解的政治行为,已不是专业新闻机构的行为。这样问题就来了。究竟一个反对派的大佬,是否因为有一个新闻机构的包装,就可以完全免罪呢?从另一角度看,如果这些「大佬」是在操控一些新闻机构,做一些纯粹是专业新闻采访或评论以外的政治行为,究竟是否也可以免受刑责呢?

在过去的十年,香港社会严重政治化,也包括部份新闻机构,这些机构的老板和主要的编采负责人,混淆了专业新闻工作者和政客的角色,所作所为,不但踩界,甚至严重过界。如果纯粹是因为他们是新闻组织的负责人而免罪,恐怕也于理不合吧。

至于《苹果日报》一案,等到提上法庭,见到细节,一切就会看清楚了。

卢永雄

原文刊于《巴士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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