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力高租用苹果大楼 黎智英黄伟强欺诈罪成

2022-10-26 00:00

黎智英两项欺诈罪成,下月二十四日求情及判刑。
黎智英两项欺诈罪成,下月二十四日求情及判刑。

(星岛日报报道)前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及行政总监黄伟强,隐瞒力高顾问公司违规使用苹果大楼二十二年被检控。经审讯后,法官陈广池昨日于区域法院裁决指租约特殊,二人隐瞒事实会构成虚假陈述,黎智英以生意头脑及精明手法驾驭庞大工商业集团,但不代表有事时可抽身而退。陈官认为力高即使曾涉及传媒工作都不能抹煞其提供顾问服务本质,违反指明印刷用途,故裁定黎智英两项欺诈罪成,黄伟强则一项欺诈罪成。案件押后至下月二十四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二人背景报告,另于明年一月二十七日处理没收令事宜。期间黎智英继续还柙,黄伟强则续准保释。
陈官裁决指两项控罪大致相同,仅时段不同,为免承租人滥用土地获利故科技园设立较大限制,案中苹果大楼有指明用途,承租人申请租用土地前须提交提案计画书,其后要为获发牌公司签署声明及承诺书,故属于特殊租约,有特殊限制,承租人和科技园之间有特殊关系,故有责任向对方披露事实,否则隐瞒事实会构成虚假陈述。
辩称仅占用0.16%面积

陈官续指科技园做法已有弹性,容许承租人为其他附属公司等申请牌照占用地方,亦明显依赖承租人诚信,有需要时申请牌照,在此框架下承租人法律责任明显不过,承租人的不作为可视作隐瞒。

陈官称,七十四岁黎智英一九九五年作为集团主席申请租用涉案土地,由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承租,以出版印刷为指定用途,由始至终黎智英均为壹传媒集团公司和力高主事人,开设很多公司,以其生意头脑及精明手法驾驭规模不少的工商业集团,苹果印刷有其独立法人地位,但这不代表出现事故时黎智英可抽身而退,因参与事务寥寥可数而抹煞其责任。

陈官引述另一方面力高为二十二家公司担任公司秘书,负责租用黎智英住所,名下持有三艘游艇,力高十多年来有向苹果印刷缴交租金。陈官提到黎智英支持力高运作,根据其股权分配和业务显示,力高实为其私人公司,业务一直为顾问及管理服务,从未提及出版刊印报章杂志用途,形容黎智英以「家天下」手法管理集团,虽然力高曾涉及壹传媒动画工作、持有苹果印刷股份、向集团注入资金,惟不能抹煞力高提供顾问及管理服务本质。
科技园巡查没「自我引爆」

辩方辩解指力高仅占用大楼楼面百分之零点一六的面积,即使不符指定用途,亦不改大楼业务用途。陈官反驳说法混淆概念,指无论占用地方多少,有见于大楼低廉地价及租期保障,承租人有法律责任为此申请牌照,之所以要签署声明和承诺书原因亦在于此,又反问这是否可以成为「劏房」藉口,划出一成地方给三十家公司各一百方尺空间作其他用途都没有违约?

陈官批评如采纳辩方说法,将使得牌照制度形同虚设。签订租契前承租人已为二十七家公司申请牌照,当中不含力高,陈官推断力高不符合条件故承租人不作申请。

陈官考虑到科技园人员巡查时苹果印刷有意隐瞒力高存在,没有「自我引爆」,及后急于搬离力高办公室,加上其会议纪录、税务纪录等,有足够证据推论黎智英以力高处理私人事务,而并非承租人附带事务。

因此陈官总结黎智英不可能不知道力高角色运作,因而隐瞒其存在作出欺诈,违约长达二十多年,致科技园没有启动违规程序,直接地使苹果印刷得到租金等,以及力高可以方便地以低廉租金在内营运,故裁定黎智英两罪罪成。

案件编号: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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