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员烧国旗罪成囚55月
2021-10-21 00:00
郭官强调,企图纵火与实际犯案没有分别,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有计画犯案,但香港人烟稠密,他的行为有机会造成难以估计的后果,故分别判处四年及四年三个月监禁,两项控罪同期执行。至于刑毁及侮辱国旗罪,法庭须考虑被告是否与他人夥同犯案、犯案时间的长度等因素。被告的侮辱行径恶劣,严重贬损国家尊严,在本案担当主要角色,若非有其协助,其他示威者未必可以成功将国旗取下。
加上当日有超过五十人围观,见状或会情绪激动,作更激烈的行为,结果没有发生属幸运,故两罪分别判处三个月及五个月监禁,其中一个月刑期分期执行。郭官表示,考虑到四罪性质及犯案时间不完全相同,不能混为一谈,故两组刑期的其中四个月份期执行,总刑期为四年七个月。
辩方求情指,被告初犯,本性善良,盼透过进修改过自新,案发时或许只是受精神状况影响。郭官今重申患有过度活跃症(ADHD)并非有力的求情理由,被告当时已届二十二岁,法庭不一定要考虑非监禁式刑罚。
二十四岁被告黄卓礼报称任职太阳能板技工,他于前年九月一日,在东涌游泳池损坏属于康乐文化事务署的旗杆金属盖、旗杆绳及闭路电视镜头;在东涌游泳池公开及故意以焚烧的方式侮辱国旗;在泳池对面焚烧横额和杂物;及于东涌达东路与美东街交界焚烧水马,干犯刑事毁坏、侮辱国旗、企图纵火、纵火罪共四罪。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一八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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