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二十三条与国安法
2021-10-21 00:00一九年一场持续一年的黑暴事件,逼使中央政府代特区履行《基本法》下为国家安全立法的宪制责任。然而,这套《香港国安法》并不涵盖《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内的所有罪行。其中一项未被《香港国安法》触及,但却是《国安法》中最严重的罪行,便是叛逆罪及煽动叛乱罪。叛逆罪是《国安法》中至为核心的国安罪行,亦是所有国家的国安法下刑罚最重的罪行。假若特区正如特首所言于下届政府全面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宪制责任的话,如何处理叛逆罪相信是尤为重要的法律问题。
从这角度看,一些「打倒一党专政」或支持美国或其他西方国家以武力协助台湾独立,皆可构成叛逆罪。过去二十多年历届特区政府一直不敢执行《刑事罪行条例》下之叛逆罪。有人说,这条条例「已过时」。这说法当然是错的;因为刑法是没有时限的。事实是,到了今天,国际形势逆转,美国及不少西方国家公然与国家为敌,台湾海峡更是战云密布;此时此刻更凸显出叛逆罪的重要性。
在《刑事罪行条例》下,叛逆罪亦包括煽惑离叛罪;当中有关「意图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犯罪者,甚至「管有某种的性质文件」者皆属犯罪。有些人担心这些罪行会否进一步威胁自由思想表达,甚或学术研究。这问题在法律上一直存在,有否犯罪一向在于被告有否明确犯罪意图,法官需由所有有关环境证据,包括被告一贯之言行,作合理推断来决定是否存在犯罪意图。法庭一旦裁定被告确实有犯罪意图,他的言行便不属于言论、新闻或学术自由,因为在《国际人权公约》下,没有人可享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自由」。
除了以上所谈的各种不同干犯叛逆罪的行为,还有一些普通法下涉及「未完成」(inchoate)之犯罪行为。这些包括串谋、试图和资助等犯罪行为。从一个妥善处理严重罪行的角度看,这些普通法下的犯罪行为在完善叛逆罪的新法律条文下亦应有详尽及合理的定义和规限。
《国家安全法》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这种罪行很多时与个人自由和权利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张力,因此如何取得合理平衡乃尤其重要。可幸特区具有一套完善的司法制度和享有国际声誉的独立司法系统,过往经验显示这些均是值得市民信赖的制度和把关者。但到了最后,还需看看香港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一国两制」有多大决心。未来数年,也许是「一国两制」之另一重要考验。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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