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員燒國旗罪成囚55月
2021-10-21 00:00
郭官強調,企圖縱火與實際犯案沒有分別,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計畫犯案,但香港人煙稠密,他的行為有機會造成難以估計的後果,故分別判處四年及四年三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至於刑毀及侮辱國旗罪,法庭須考慮被告是否與他人夥同犯案、犯案時間的長度等因素。被告的侮辱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在本案擔當主要角色,若非有其協助,其他示威者未必可以成功將國旗取下。
加上當日有超過五十人圍觀,見狀或會情緒激動,作更激烈的行為,結果沒有發生屬幸運,故兩罪分別判處三個月及五個月監禁,其中一個月刑期分期執行。郭官表示,考慮到四罪性質及犯案時間不完全相同,不能混為一談,故兩組刑期的其中四個月份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七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本性善良,盼透過進修改過自新,案發時或許只是受精神狀況影響。郭官今重申患有過度活躍症(ADHD)並非有力的求情理由,被告當時已屆二十二歲,法庭不一定要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二十四歲被告黃卓禮報稱任職太陽能板技工,他於前年九月一日,在東涌游泳池損壞屬於康樂文化事務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閉路電視鏡頭;在東涌游泳池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國旗;在泳池對面焚燒橫額和雜物;及於東涌達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焚燒水馬,干犯刑事毀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縱火罪共四罪。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一八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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