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股东投票权 康宏遭驳回上诉申请
2021-10-20 00:00
上诉庭法官昨日听毕康宏、郭晓群及陈佩雄代表律师陈词后,驳回康宏的上诉申请,择日颁布书面判词,并下令康宏支付讼费。在聆讯中,康宏代表律师指出,由于郭晓群与陈佩雄入股康宏一事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康宏有权就此循民事诉讼,要求法官颁令二人股份投票权无效。
而郭、陈二人的代表律师就指,是否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由于涉及刑事成分,引述原讼庭法官指证监会已有足够权力进行调查,因此并不适宜以民事诉讼方式促请法庭裁决。代表律师又指,事实上证监会至今并没有作出任何行动。
在二〇一八年,康宏及旗下康证(现称环一证券)入禀高院,控告郭晓群及陈佩雄在未得到证监会批准下,购入及持有康宏合共约百分之三十七点三八股权,从而成为康证的主要股东,促请法庭颁令二人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并禁止二人行使投票权,其后郭、陈二人向高院提出剔除案件申请。
原讼庭法官于二〇二〇年裁定,康宏应就涉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事项向证监会举报,而非向法庭申请;而有关康宏要求颁令郭陈二人股份投票权无效的事宜,由于在其他案件亦已提出,于该案再提出并没有意义。当时法官决定剔除案件。
康宏股东争拗源于二〇一七年,持股百分之二十九点九一股份的郭晓群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罢免及更换董事局成员,与持股百分之二十九点九八的台湾富邦蔡家恶斗。当时被视为亲台湾帮的股东会主席陈志宏,认为郭的股份来自二〇一五年康宏不当配发股份而来,裁定郭的投票权无效,令重组董事局议案遭否决。
近年两大股东针对股权是否有效,多次在法庭兴讼,包括郭晓群挑战股东会主席权力的案件,早前无法证明会议主席的决定属恶意或诈骗而败诉,但今年八月,上诉庭认为有关问题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批准郭晓群上诉至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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