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大生暴动罪成囚逾四年

2021-10-2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前年十一月十一日中文大学二号桥爆发骚乱,有示威者向吐露港公路投掷杂物,并多次冲击警方防线。五名中大生当场被捕,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违反《禁蒙面法》等八罪成立。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张洁宜判刑时指出,示威者当日曾于两分钟内投掷五枚汽油弹,导致现场火光熊熊,犹如「战场」一样,而各被告有备而来,自愿留守,意图冲击警方,乃重判其中四人各囚四年九个月,至于二十三岁护理学系女被告则因于另一非法集结案保释期间犯案,则判入狱四年十一个月。

张官判刑时指,虽然没有证据显示五名被告在示威者首三次冲击警方防线时已在场,惟事件被广泛媒体报道,他们不可能不知道现场情况。尽管如此,各被告仍穿深色衣服、戴面罩等到场,反映他们有意图参与或者鼓励他人参与暴动。而暴动乃因不断有人加入而得以维持近一个多小时,故法庭量刑时不应只考虑五人被捕前的第四次冲击。

张官又指,涉案暴动参与者约数十人,规模不算大。惟警方多次警告,人群仍不散去,甚至扬言要对警方使用武力。示威者举起雨伞、戴上面罩等,意图逃避法律责任,且带备各种装备,显示他们有备而来。本案暴动历时一个多小时期间,示威者曾投掷二十三枚汽油弹,虽然第四次冲击只维持了两分钟,惟该次冲击中,示威者强烈攻击,共投掷五枚汽油弹,导致现场浓烟四处,火光熊熊,犹如控方所指称的「战场」。再者,汽油弹对现场环境必然造成损毁,也不能忽视对在场人士安危构成的风险。纵使无证据显示众被告有担任带领角色,或有实际参与暴力行为,但法庭不应只考虑其个人行为,而是要顾及整个参与群体的行为。

综合上述因素,张官认为即时监禁乃唯一判刑选项,考虑到本案暴动规模、人数、暴力程度、对公物及警员造成的伤害等,首项暴动罪以五年监禁为量刑起点,直言虽然刑罚会对各被告学业及前途有影响,但他们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对于辩方指众被告同意了大部分承认事实,节省法庭时间,张官不接纳为减刑因素,认为相关案情均为警方及媒体片段,看不到任何理由会不同意该些内容。法庭明白事发至今两年,被告等候案件审讯会有一定压力,但这并非控方不合理的延误。

张官表示,被告符凯晴于另一宗非法集结案获保释期间干犯本案,实属加刑因素,故将其刑期上调两个月。五名被告均年轻、没有案底,获额外扣减三个月刑期。至于各人另被控的在非法集结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监三个月。次、第五被告分别被指管有螺丝批及扳手,则囚半年。由于本案所有控罪均源于同一事件,所有刑期获准同期执行。除次被告监禁四年十一个月外,其馀四人总刑期为四年九个月。

辩方求情指,本案对众被告造成不少影响,其中患地中海贫血症的首被告情绪受困,一度有轻生的念头,需接受精神科治疗。第四被告事发后患上重度忧郁障碍症,成绩一落千丈,更因情绪不稳需要休学。次被告原本修读中大护理学系,因本案难而完成护士实习课程,意味着将失去学位。但她昨亲自求情时,坦言并不感到后悔,亦不认为裁决正当,批评法庭只表面关注社会秩序,从不深入社会撕裂的原因,又称已不再相信司法制度,无意就裁决上诉,若法庭认为有需要重判才可令她反省,「悉随尊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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