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女刑毁零食店改判更生
2021-10-20 00:00
上诉庭指,本案属于一连串破坏社会安宁事件中的其中一个「高危日子」,各被告有预谋犯案,与其他同党分工合作,闯入店铺大肆破坏,有人撑伞,有人扫跌货架,令顾客惊慌而逃。即使她们真诚悔改,但法庭不会姑息因他人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坏该人的财物此类野蛮的行径。
四人本年二月于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席前认罪,罗官批评她们的行为无法无天,类同「黑社会」,判处十八岁陈佩莹、十八岁曾梓嫣及十九岁黄斯曼社会服务令,但考虑到其中一少女犯案时不足十五岁,或许只是心智未成熟,故判她感化令。全部人另须赔偿店铺一千多元。
律政司一方申请覆核指,本案案情与公众活动有关,判处非拘留式刑罚属原则性错误,亦不足以反映刑责。律政司提到,年轻或个人背景作为量刑考虑微不足道,陈、黄及曾称不上有良好的全职工作记录。而首二人在会面中尝试淡化自己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未必有真诚悔意;纯粹假设案发时年仅十五岁少女受姐姐影响的做法则不妥当。案件编号:覆核申请八——二零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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