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股東投票權 康宏遭駁回上訴申請
2021-10-20 00:00
上訴庭法官昨日聽畢康宏、郭曉群及陳佩雄代表律師陳詞後,駁回康宏的上訴申請,擇日頒布書面判詞,並下令康宏支付訟費。在聆訊中,康宏代表律師指出,由於郭曉群與陳佩雄入股康宏一事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康宏有權就此循民事訴訟,要求法官頒令二人股份投票權無效。
而郭、陳二人的代表律師就指,是否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由於涉及刑事成分,引述原訟庭法官指證監會已有足夠權力進行調查,因此並不適宜以民事訴訟方式促請法庭裁決。代表律師又指,事實上證監會至今並沒有作出任何行動。
在二〇一八年,康宏及旗下康證(現稱環一證券)入稟高院,控告郭曉群及陳佩雄在未得到證監會批准下,購入及持有康宏合共約百分之三十七點三八股權,從而成為康證的主要股東,促請法庭頒令二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並禁止二人行使投票權,其後郭、陳二人向高院提出剔除案件申請。
原訟庭法官於二〇二〇年裁定,康宏應就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事項向證監會舉報,而非向法庭申請;而有關康宏要求頒令郭陳二人股份投票權無效的事宜,由於在其他案件亦已提出,於該案再提出並沒有意義。當時法官決定剔除案件。
康宏股東爭拗源於二〇一七年,持股百分之二十九點九一股份的郭曉群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罷免及更換董事局成員,與持股百分之二十九點九八的台灣富邦蔡家惡鬥。當時被視為親台灣幫的股東會主席陳志宏,認為郭的股份來自二〇一五年康宏不當配發股份而來,裁定郭的投票權無效,令重組董事局議案遭否決。
近年兩大股東針對股權是否有效,多次在法庭興訟,包括郭曉群挑戰股東會主席權力的案件,早前無法證明會議主席的決定屬惡意或詐騙而敗訴,但今年八月,上訴庭認為有關問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批准郭曉群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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