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六四游行集会不获批 参与者会触犯三罪

2021-05-2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警方就支联会申请「六四」烛光悼念集会发出反对通知书,支联会将向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但不排除游行及集会当日会有市民响应号召或自发到现场或附近地方参与。退休裁判官黄汝荣大律师接受《星岛日报》专访时表示,如果市民明知游行集会不获警方批准,仍坚持以不同形式参与,无论游行集会是否和平进行,他们至少已会面对触犯《公安条例》的「未经批准集结罪」、《港区国安法》的「分裂国家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的限聚令等不少于三罪的风险,故希望市民反思是否值得冒险以身试法。黄认为「悼念在心中」,市民在合法及安全的情况下悼念六四的唯一方法便是安在家中,发自内心地进行悼念,同时免受牢狱之灾。

香港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早前公布将于六月四日晚上八时正,在全港七座天主教堂举行「追思亡者弥撒」。黄汝荣认为弥撒在私人地方举行,已能撇除犯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可能性,而宗教聚会人数只要不多于场地可容纳人数的三成,便没有违反限聚令,但仍不能排除会有部分参与者较为激进,在弥撒活动进行时展示违反《港区国安法》标语或高叫或触犯《港区国安法》的口号。

《港区国安法》的分裂国家罪及颠覆国家政权罪指明,无论有否使用武力,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分裂国家或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或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首要分子可判监禁十年以上更或终身监禁,积极参与者可判监三年至十年,其他参与者则可判三年以下的监禁、拘役或管制。而煽动、协助、教唆他人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则可判监高达十年。

现时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禁止六四游行及集会,故两项活动均是未经批准的集结,参与者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则可处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去年《港区国安法》仍未生效,警方首次以疫情为由禁止六四晚会,而支联会和民主派等二十四名出席维园参与悼念的人士事后均被拘控,其中黄之锋、岑敖晖、袁嘉蔚和梁凯晴四人早前已因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四至十个月,而黎智英,李卓仁及何俊仁等人昨更被重囚十四至十八个月不等。

黄汝荣强调「未经批准集结罪」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法例,并非针对言论自由或政治理念,如市民明知警方禁止六四活动,但却知法犯法,即使该集会游行是和平地进行,市民亦已干犯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故希望市民三思是否值得冒着犯罪的风险外出参与悼念。黄认为悼念最重要是发自内心,即使市民参与游行集会时行为上表现得非常虔诚,但心中却有另一目的,亦是违反悼念的真正意义。

黄赞扬澳门政府的做法「好有担当」,清晰指明六四集会常见的「专政倒台」、「屠城」、「中共政权祸国殃民」等图片及文字,触犯如「颠覆国家政权」的类似罪行,故不容许「澳门民主发展联委会」举行六四烛光集会。

黄表示警方现时禁止六四集会游行的立场明确,没有任何灰色地带,但根据他多年来处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脑子里有惯性的「阴谋论」,认为虽然参与者可能只是抱着一颗赤子之心,心无杂念地参与悼念,但组织者不时会安插不同人士混入人群中生事,或展示颠覆国家政权的标语,而在场的和平参与者除了干犯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如他们在危机发生时未能马上离开,便有机会干犯《港区国安法》下的「分裂国家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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