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运腾法官获委任处理《国安法》案件
2020-08-2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港区国安法》自上月正式在香港实施,特首在徵询过港区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陆续指定各级法院的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特首办指特首已按同样程序指定若干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据悉,继周家明法官后,李运腾法官亦获特首委任为第二名高院原讼法庭的「指定法官」。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周官及李官今早在高院共同处理首名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的男餐厅侍应申请人身保护令及保释,预计案件需时一天。特首办回应本报指,其他各级法院的指定法官将会陆续获得指定,负责处理国家安全案件,届时政府会一并向公众交代。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四条,行政长官可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指定法官任期为一年。行政长官上月公布已指定六名现任裁判官为「指定法官」,包括总裁判官苏惠德、主任裁判官苏文隆、严舜仪及徐绮薇。特首办早前亦确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周家明,已获委任为处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指定法官」。
此宗有关《港区国安法》的保释申请及人身保护令,原由「指定法官」周家明一人处理,但司法机构安排李运腾法官亦加入此案,与周官一起处理此宗「国家安全案件」。李运腾法官现年五十四岁,并在律政司任职长达二十一年。李官在香港大学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后,九三年加入前律政署出任检察官,九五年晋升为高级检察官,〇五年晋升为副首席政府律师,并于同年出任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职位。他于一三年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特首办早前特首林郑月娥早前按《港区国安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指定高院原讼法庭法官周家明负责处理国家安全案件,惟对于是否已委任李运腾法官为「指定法官」,特首办回应指特首已按同样程序指定若干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负责处理国家安全案件,届时政府会一并向公众交代。惟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港区国安法》首名男被告申请保释及人身保护令的案件,今日正是由周家明法官及李运腾法官同时处理,令李运腾法官成为「指定法官」的事被「曲线曝光」。
案件编号:高院刑事杂项案件四六三及宪法及行政诉讼一六〇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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