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管会追讨薪津不果 梁颂恒被申请破产
2020-08-2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颂恒及前党员游蕙祯,于一六年立法会宣誓风波中被褫夺立法会议员资格后,遭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行管会)入禀,向两人各追讨约九十三万元薪津。法庭早前裁定行管会胜诉,二人须全数交还薪津兼相关讼费。有消息指,行管会接纳游蕙祯提出的分期还款建议,惟因梁颂恒未有理会行管会的追讨,立法会日前乃入禀高院,向梁提出破产呈请。案件现排期于十二月二日处理。
梁游于一六年九月当选为立法会议员,惟十月即发生宣誓风波,及后更被褫夺议员资格,二人于翌年八月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亦被驳回。行管会随即以二人无权享有上述薪津为由,入禀追讨立法会议员一个月九万多元薪金,以及行管会预支的八十三万多元营运资金。
两人先后于一八年十及十一月提交抗辩书,惟行管会要求他们交代详情及就案件管理填写问卷却不获回应。一九年六月二人缺席案件管理聆讯,法庭下令他们以书面交代缺席原因,亦未获回覆。案件于今年五月再提讯时,两人仍未有出席聆讯,法庭指梁游未有积极抗辩,于是剔除他们的抗辩书,裁定行管会胜诉。
如为首次破产人士,破产期会由破产令颁布当日起计算为期四年。在破产令颁布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可乘搭的士、不可往海外旅行、不能就已购买的人寿保险继续供款等。而破产人亦可能不得从事某些行业,例如律师、产业代理、保险代理和证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银行业条例》的规定,在银行界工作的破产人必须通知其雇主关于其破产事宜。
另《破产条例》亦提供「个人自愿安排」,即债务人可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一项偿债建议,建议一获批准,在法律上即对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由此债务人可避免破产的污名、免受《破产条例》及其他条例的法律限制,亦可能得以保存其工作或专业。
案件编号:高院破产案件五六五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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