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订《港国安法》保留重案管辖权

2020-06-16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正草拟《港区国安法》,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昨天勾划出《港区国安法》的轮廓。他指《港区国安法》具有不可挑战的地位和权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与该法相抵触。这部法律同时会建立强而有力的执行机制,绝大部分执法和司法工作由特区完成,但中央亦保留对港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权,指中央「必须要有实际抓手,产生有效震慑」,不能只是「喊喊口号、做做样子」,但强调中央实行管辖的案件「少之又少」,不会影响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他又指出,这部法律与香港普通法很多原则一致,包括无追溯力以及无罪推定等。

邓中华昨在深圳举行的全国港澳研究会《基本法》研讨会致辞时表示,《港区国安法》符合「一国两制」初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严格遵循宪法、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次决定,严格遵循「一国两制」原则精神进行立法,并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该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这部法律是香港特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挑战的地位和权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与该法相抵触。」

邓中华指,要使国安法发挥实效,关键要按照全国人大本次决定建立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包括明确国家安全的中央事权属性,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并赋予其必要的权力。他说,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特区负有主要责任,执法和司法等绝大部分工作应当由特区完成,「但中央也应当保留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当然,中央实行管辖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不会取代香港特区有关机构的责任,也不会影响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他续指,中央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是落实全国人大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央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进行管辖,必须要有实际抓手,产生有效震慑,不能只是喊喊口号、做做样子。」他称,特区政府也要设置相应机构,在决策层面研判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相关工作,并在执行层面充分发挥好本地执法、检控、司法机构的作用,设立专门部门及专门人员处理国家安全事务。

邓中华亦提到,中央和特区政府维护国安机构均需拥有必要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需要赋予相关机构和人员必要的执法权力,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另外,中央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应当与特区的相应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情报共享。

他提及,《港区国安法》起草十分复杂,既要与内地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全国性法律相衔接,又要兼顾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词和立法方式等方面也要兼顾香港社会的认受性。

邓中华指出,虽然两地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存在较大的差别,但内地刑事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和香港相差不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不溯及既往、程序公正、无罪推定等原则均可规定在这部法律中。

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认为,邓的言论令人担忧,他关注内地国安机构权力范围、如何界定特殊案件,假如在本港法院审判,内地国安人员又能否上庭接受盘问等。他亦担心有关机构的权力凌驾香港警察,几乎完全破坏两制,将内地的法律概念甚至行事方法及价值观念放在香港。民主党主席胡志伟驳斥,邓的说法是「露出狐狸尾巴」,质疑中央按政治需要去定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将任何身处香港的人「送中」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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