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訂《港國安法》保留重案管轄權

2020-06-1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正草擬《港區國安法》,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昨天勾劃出《港區國安法》的輪廓。他指《港區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與該法相牴觸。這部法律同時會建立強而有力的執行機制,絕大部分執法和司法工作由特區完成,但中央亦保留對港區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權,指中央「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但強調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少之又少」,不會影響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他又指出,這部法律與香港普通法很多原則一致,包括無追溯力以及無罪推定等。

鄧中華昨在深圳舉行的全國港澳研究會《基本法》研討會致辭時表示,《港區國安法》符合「一國兩制」初心。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嚴格遵循憲法、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次決定,嚴格遵循「一國兩制」原則精神進行立法,並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實施。「這部法律是香港特區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與該法相牴觸。」

鄧中華指,要使國安法發揮實效,關鍵要按照全國人大本次決定建立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包括明確國家安全的中央事權屬性,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並賦予其必要的權力。他說,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特區負有主要責任,執法和司法等絕大部分工作應當由特區完成,「但中央也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當然,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他續指,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是落實全國人大決定提出的明確要求,「中央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他稱,特區政府也要設置相應機構,在決策層面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相關政策,推進相關工作,並在執行層面充分發揮好本地執法、檢控、司法機構的作用,設立專門部門及專門人員處理國家安全事務。

鄧中華亦提到,中央和特區政府維護國安機構均需擁有必要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需要賦予相關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力,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另外,中央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應當與特區的相應機構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並在日常工作中加強情報共享。

他提及,《港區國安法》起草十分複雜,既要與內地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等全國性法律相銜接,又要兼顧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也要兼顧香港社會的認受性。

鄧中華指出,雖然兩地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存在較大的差別,但內地刑事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則和香港相差不大,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法不溯及既往、程序公正、無罪推定等原則均可規定在這部法律中。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鄧的言論令人擔憂,他關注內地國安機構權力範圍、如何界定特殊案件,假如在本港法院審判,內地國安人員又能否上庭接受盤問等。他亦擔心有關機構的權力凌駕香港警察,幾乎完全破壞兩制,將內地的法律概念甚至行事方法及價值觀念放在香港。民主黨主席胡志偉駁斥,鄧的說法是「露出狐狸尾巴」,質疑中央按政治需要去定義「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將任何身處香港的人「送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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