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上诉获减刑 监禁两月即时入狱
2019-05-17 00:00
黄之锋去年被判囚三个月,服刑六日便获准保释上诉,代表黄之锋上诉的骆应淦资深大律师向法庭指,原审法官陈庆伟裁定黄之锋在事件中的参与程度既深入且广泛,黄之锋亦是扮演领导角色,惟控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及影片来支持黄说法。上诉庭法官潘兆初则指上述事宜有充分证据支持,明显是正确的裁定,潘官又指黄之锋的行为是蓄意及公然地违反法庭禁制令,等同于直接和正面挑战法庭,对法庭构成侮辱。
资深大律师骆应淦上诉时亦指,即时监察的刑罚对于犯案时年仅十八岁的黄之锋明显是过重,其他与黄之锋年纪相若的被告判刑均比黄轻,更或获判缓刑,所以骆认为法官应该判以缓刑或更短的刑期。骆更指出黄之锋已就是次藐视法庭罪服刑六日,故建议即使再判其监禁,可判黄之锋即时释放,即监禁六日便足够。
辩方求情促缓刑或短刑期
上诉庭重申,刑事藐视法庭是直接挑战法治,法庭一般会对藐视法庭者判处监禁,旨在阻止该人及他人再犯,阻吓作用则是首要考虑。法官指黄之锋的种种解释都无法实质减轻其罪责,即使其犯案时年轻及其他个人情况,最适合的刑罚仍然是即时监禁。潘官批评辩方指黄之锋是社运人士才被处罚的说法是毫无根据且不能成立。潘官亦解释指其他与黄之锋年纪相若的被告的参与程度及角色不同,所以才会获得较黄更轻的判刑。
潘官不接纳短至六日的刑期便能真实及充分地反映黄之锋干犯藐视法庭罪的罪责及严重性,故认为在欠缺任何支持的理据下,仅为六日的刑期属偏离原审法官的判刑范围。
潘官指,虽然原审法官把黄之锋视为该案最严重的干犯者是正确的决定,但即使同案的比黄之锋年长八年的黄浩铭不认罪后受审被定罪,黄浩铭亦是被判监四个半月,相反黄之锋认罪后则被判监三个月,故能看得出来原审法官并没有就黄之锋犯案时只有十八岁的事给予任何比重,故潘官考虑到黄年轻、其个人情况及衡量其罪责严重性后,把本案的量刑起点改为三个月,而黄之锋当时承认自己蓄意及明知故犯地干扰经修订得强制令的妥善执行,愿意接受法律后果,亦为此已向法庭致歉,认罪获三分之一刑期扣减后,最终刑期获减至监禁两个月,即比原判减刑一个月。
香港众志发言人周庭昨在庭外表示,对法庭的裁决表示非常失望及愤怒,虽然黄之锋被减刑至即时入狱两个月,但她指任何参与和平与非暴力公民抗命行动等抗争者本身就不应该被起诉,有关黄之锋会否再提出上诉的事宜,则需与黄之锋及律师团队商讨后决定。
案件编号:高院刑事上诉一四——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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