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院法官裁定律政司承擔黃英豪大部份訟費

2019-01-08 17:40

法院早前裁定黃英豪涉賄賂代理人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法院早前裁定黃英豪涉賄賂代理人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全國政協委員兼香港資源控股前主席黃英豪,涉於2009年賄賂時任海域化工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受審,去年初在區域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黃英豪去年10月向法庭申請訟費,但律政司一方反對部份在高等法院聆訊的訟費申請。區院法官今午頒布裁決,下令律政司承擔黃英豪大部份訟費,包括高院聆訊的訟費。
惟法官認為,本案並非複雜至需動員3名大律師應戰,遂拒絕黃英豪要求律政司承擔其3名大律師訟費的申請,法庭只會向黃批出2名大律師的訟費證書。
黃英豪原與徐傳順及公司前董事尹應能同被列為被告,惟控方於預審時撤銷針對3人的串謀行賄控罪,徐、尹2人即時獲釋。案件在高院排期審訊時,高院法官認為本案牽涉的公司法爭議繁多而複雜,不適宜由陪審團審理,遂將案發還至區院審訊。
記者 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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