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項性罪行條文涉違憲遭覆核 律政司促法庭作補救解釋

2018-09-27 16:34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性小眾倡權組織「彩虹行動」男義工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中7項性罪行條文歧視男同性戀者,抵觸《基本法》和《人權法》。案件今早在高院審理,律政司一方同意其中4項條文違憲,但法庭應對其餘3項條文作補救解釋,而非直接廢除法例,以免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法官聽罷與訟雙方陳辭後,認為應先翻查案例,研究補救解釋的做法會否變相由法官另立新法,遂要求各方於14日內就此議題呈交書面陳辭,再作裁決。

申請人楊柱永曾是2014年至2015年「香港同志遊行」的其中一名發起人。他入稟挑戰的7項條文,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第118G條、第118H條、第118I條、第118J(1)條、第118K條及第141(c)條。律政司一方認同第118條的G、H、J(1)及K項只針對男同性戀者之間肛交或嚴重猥褻的行為,法例卻無相對應的條文針對女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故條文帶歧視成分。

至於第118C、I條和第141(c)條,律政司一方認為法庭應對條文作補救解釋。其中第118C條針對男性與男性肛交,律政司一方建議將與16歲以下男童肛交的最高刑罰,由現時的終身監禁改為5年監禁,令控罪與相應的與16歲女童非法性交罪看齊。

另外,第118I條的保護對象是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的男性,若法庭裁定條例違憲,則法例對這批男性的保障將會減少甚至消失。律政司一方建議將條文中「男子」(male)一字改成「人士」(person),以滿足男女同受法例保障的立法原意。

同樣地,第141(c)條針對的是准許21歲以下男子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賣淫的場地佔用人或船隻擁有人,若該例被廢除,檢控部問對娛樂場所或船上非法舉行的性派對便可能無從入手。律政司一方同樣建議將條文中「男童」(boy)及「男子」(man)一字改成「人士」(person),又提出將合法年齡的門檻由21歲降至16歲,以達致男女平等。

律政司一方又指,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在2006年已開始檢討性罪行法例,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已於上月完成最後一份諮詢文件的諮詢工作。律政司一方認為,若法庭在小組委員會完成檢討及修例工作展開前,對現行法例「小修小補」,將對現行性罪行法規造成不良影響。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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