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青年瘋狂駕駛販毒犯7宗罪 被判囚42個月釘牌6年
2018-08-31 16:29
22歲無業青年於去年11月為逃避警車截查,由黃大仙飆車至港鐵藍田站後落車逃跑,期間撞到5架車輛、2架巴士及令1人受傷,警方拘捕青年時於其身上搜出可卡因及冰毒,更揭發乃潛逃期間犯案。青年早前承認危險駕駛、販毒、管有可作吸食毒品的器具、偽造文書、駕駛未領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沒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共7項罪名,今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2個月、吊銷駕駛執照6年、自費完成駕駛技術改進課程及罰款500元。
辯方求情時指,22歲被告符繼丰一開始即承認控罪,節省資源及審訊時間,表示被告有「無容置疑」的悔意,懇求法庭考慮將部分刑期同時執行。辯方續指被告牽涉的罪名涉及交通罪行及毒品兩大項,無可否認被告以「不應有的駕駛態度」駕駛了一段路程,未有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危,為他們帶來潛在危險,但僥倖的是未有造成重大傷亡,亦未造成整體路面不必要的停頓,而受傷的的士司機當日已出院,並無大礙;就販毒罪名而言,辯方指被告藏有毒品乃「社交分享」,而非商業性質的買賣,雖有案例指「社交分享」本身不能作為減,但所持分量中只有四分一為自用,說法為法庭所接納。就「套假牌」的偽造文書一罪而言,辯方指被告非蓄意使用最後兩個數字對調的車牌,而是車行出錯,而駕駛時車身必需懸有車牌,非刻意作出隱瞞。
蘇文隆暫委法官判刑時指出,考慮到被告認罪,按總刑期原則將刑期減去三分一,而所涉罪名性質不同,理應分期執行,但慮及刑期不短,為免對被告過於嚴苛,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而被告於潛逃期間犯案,本應罪加一等,但被告因另一案已被判入戒毒所,此消彼長下決定不加刑,就7項罪名共被判入獄42個月,吊銷駕駛執照6年,需於吊銷期滿前3個月自費完成運輸署的駕駛技術改進課程及罰款500元。
法庭記者:呂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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