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單車漢司機上訴得直撤危駕罪 官:無規定任何情況下需能即時剎停

2018-08-17 16:27

上訴人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上訴人上訴得直。資料圖片

私家車司機去年在油麻地沿廣東道往旺角方向駕駛,卻在轉彎至匯翔道時撞倒一輛單車,單車上65歲男子事發後3日傷重身亡。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立,被判囚9個月及停牌5年。司機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午宣布裁決,裁定司機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同獲撤銷。法官指出,現行法例並無規定駕駛者須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也能即時剎停車輛,故不能斷言司機以每小時30公里駛入涉事90度彎位屬超速。

事發於去年3月30日下午,當時29歲的上訴人張立仁沿廣東道北行第3線行駛,他其後逐線切進第一線以左轉入匯翔道,卻撞倒騎單車的姓吳男死者。張指稱轉彎時以每小時30公里行駛,卻突然聽到碰撞聲,他立時剎車,見到死者及一輛單車躺在路上。

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轉彎時無「大幅減速,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也能夠即時剎停車輛」,故他的駕駛態度遠遜於合格謹慎的駕駛者。惟原訟庭暫委法官林嘉欣反駁指,涉事路段的時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彎位前無任何減速或慢駛的交通標示,故原審裁判官未能解釋為何以每小時30公里轉彎是太快。

林官續指,上訴人入彎時已靠右行駛,亦遵從交通燈號,他可能只是一時不留神才看不到死者。再者,呈堂照片顯示單車於意外後大致完好,故私家車與單車很可能只是「困」了一下,而單車撞向私家車的可能性亦確實存在,故定罪並不穩妥。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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