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官涉貪】廉署起訴馮永業及陳婉玉 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2018-08-31 15:37

馮程淑儀、其丈夫馮永業及陳婉玉。資料圖片(左起)
馮程淑儀、其丈夫馮永業及陳婉玉。資料圖片(左起)

廉政公署已完成調查涉及一宗互換物業交易和相關事宜的貪污投訴。廉署根據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意見,廉署今日落案起訴2名人士,涉及前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現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的丈夫馮永業及陳婉玉,控告他們就該案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廉署已完成調查,換言之馮程淑儀相信無事。

馮永業,55歲,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違反普通法。

陳婉玉,62歲,港聯直升機有限公司、港聯航空有限公司及/或港聯直升機(香港)有限公司(3間公司)時任董事兼股東,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兩名被告將於下星期二(9月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馮永業案發時是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及該局航空組主管,職責包括就航空運輸進行談判、指定航空公司經營航線,以及分配航權。

其中一項控罪指馮永業涉嫌於或大約於2004年9月28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陳婉玉接受51萬港元,作為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她及/或由她控制或與她有關連的3間公司的報酬。

另一項控罪指陳婉玉涉嫌於或大約於同一日以相同目的向馮永業提供51萬港元。

餘下一項控罪指馮永業涉嫌於2004年9月28日至2006年7月9日期間,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公職有關的事務上,在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

(i) 於或大約於2004年9月28日接受陳婉玉該筆51萬港元的款項,作為他購買香港羅便臣道一個物業的臨時訂金;

(ii) 向政府隱瞞或沒有向政府申報或披露他於或大約於2004年9月28日接受陳婉玉該筆51萬港元的款項;

(iii) 沒有就處理和審批由陳婉玉控制或與她有關連的3間公司所作出的各項申請申報利益衝突;及

(iv) 沒有迴避參與商議和決議涉及由陳婉玉控制或與她有關連的3間公司所作出的各項申請。

建立時間:1502
更新時間:1537

馮永業。資料圖片
馮永業。資料圖片
陳婉玉。資料圖片
陳婉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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