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被律師會接管 苦主追討損失坦言「凍過水」
2018-07-25 17:13
鄭振忠楊嘉銘律師行的前師爺莊鴻石涉監守自盜並挪用客戶逾3500萬港元款項,終被裁定3項欺詐罪罪成及判囚8年。香港律師會早前依例接管該律師行及向該律師行兩名前合夥人鄭振忠及楊嘉銘興訟,以處理客戶的涉款,並要求法庭就苦主能否追討損失進行裁決,案件今在高院耹訊。法官裁定該批被莊要求在支票抬頭留空或交岀現金但遭提去款項的人士,未能從律師行的戶口餘額中攤分款項,至於支票或金錢直接存入律師行户口而款項卻被用作其他用途的人士,則可從餘款按比例申索。
現為退休人士、其中一位苦主徐志雄先生今到庭聆訊,他在庭外指岀該兩名律師已吊銷牌照及破產,若要香港律師會設立的彌償基金處理賠償,首先該律師已經破產,而控告該人士必須先得到法庭准許,律師亦須出庭承認責任或由法庭裁定他要負責賠償客戶損失,並要求彌償基金代他賠錢,及證明他的不誠實及欺詐行為等並非由於主管人處理執業業務時罔顧後果或不誠實行為等而發生,而香港律師彌償基金有限公司接納相關證明,方可動用基金代其賠錢,惟彌償基金事前並不會主動與苦主接洽。
徐直言「(獲得彌償基金賠償)呢4關真係好難過,呢批苦主真係凍過水」,亦有受害人士更「一個仙都攞唔到」。他續指,「買樓嗰啲就慘啦,(本來)俾咗呢筆錢買樓,依家升咗值點買?」他又稱,即使最終可以攤分款項,仍須多等半年至一年才可收錢,坦言「心理壓力好大」。
徐認為律師會應修改規定,好讓苦主得到彌償基金的保障,若然律師破產或未有採取行動時,苦主可以直接向彌償基金接洽及申索,毋須「打動佢哋(兩名涉事合夥人)嘅良心去做」。
根據莊鴻石案件的控方案情,被告莊鴻石自2009年起在鄭振忠楊嘉銘律師行出任法律文員,負責處理物業買賣。於前年8月中,有客人發現律師行未有如期向賣家支付款項,令物業買賣交易無法完成,其中一名客戶上門追款,合伙人始發現被告挪用款項。被告坦承盜用客人的訂金,其中一名客人於前年8月29日報案後,被告同日被捕。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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