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業主破產部份業權歸破管署 女子興訟稱擁全業權

2018-07-25 15:52

東區康怡花園女業主27年前為了借錢買入單位,找來一名男友人充當聯名業主,與她共同持有物業以便她向銀行申請貸款。後來男友人破產,破產管理署充公該單位部份業權,並去信女業主要求她就單位出售與否表態。女業主堅持單位由她一人擁有,故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破產管理署從無持有該單位的業權。

原告人吳寶珠於1991年以257萬元買入涉事單位連一個車位,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回覆指她欠缺足夠入息證明文件,故建議她多找一個聯名業主。由於時間倉促,她尋求當時任職律師行文員的首被告徐維德幫忙,徐同意要求,並清楚知道吳需獨自負責出錢買樓及清還貸款。

但徐於2002年被宣布破產,其持有的部份業權歸次被告破產管理署擁有,即使徐的破產令於5年後解除,破產管理署仍可根據《破產條例》第58條持有該部份業權。

直至2015年,吳收到破產管理署來函,要求她解釋是否會回購被署方接管了的部份業權,抑或她會出售物業。吳回覆指自己是該單位的實益擁有人,但破產管理署拒絕承認。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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