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业主破产部份业权归破管署 女子兴讼称拥全业权

2018-07-25 15:52

东区康怡花园女业主27年前为了借钱买入单位,找来一名男友人充当联名业主,与她共同持有物业以便她向银行申请贷款。后来男友人破产,破产管理署充公该单位部份业权,并去信女业主要求她就单位出售与否表态。女业主坚持单位由她一人拥有,故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破产管理署从无持有该单位的业权。

原告人吴宝珠于1991年以257万元买入涉事单位连一个车位,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回覆指她欠缺足够入息证明文件,故建议她多找一个联名业主。由于时间仓促,她寻求当时任职律师行文员的首被告徐维德帮忙,徐同意要求,并清楚知道吴需独自负责出钱买楼及清还贷款。

但徐于2002年被宣布破产,其持有的部份业权归次被告破产管理署拥有,即使徐的破产令于5年后解除,破产管理署仍可根据《破产条例》第58条持有该部份业权。

直至2015年,吴收到破产管理署来函,要求她解释是否会回购被署方接管了的部份业权,抑或她会出售物业。吴回覆指自己是该单位的实益拥有人,但破产管理署拒绝承认。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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