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強姦禁錮】無業青年欲推翻認罪被拒 7項罪成待索心理報告

2018-07-24 16:53

被告張子康。
被告張子康。

無業青年前年透過Facebook藉詞誘騙兩名素未謀面的年輕女網友到其屯門龍門居寓所後,涉嫌向對方箍頸綁手及強姦,其中一名女事主更疑遭禁錮4天,該男子被控猥褻侵犯、非法禁錮、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強姦及搶劫合共8罪。被告上周五突然選擇承認7項控罪,案件原押後至今日由控方讀岀案情,惟辯方今又稱被告決定否認所有控罪,但遭法官拒絕。被告今於高院被裁定7項控罪罪成,案件將押後至下月20日,以待索取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

28歲被告張子康今一度走上證人席上,稱「一開始律師同我講會有25%扣刑,開咗審之後就得20%,認罪之後知道原來冇20%,我覺得律師呢度誤導我囉」,他亦表示之前不知道若他定罪後,並不能就此上訴,遂他今申請推翻日前答辯,但最終不被法官張慧玲接納。

控方於庭上讀岀案情,指20歲事主X在Facebook認識被告,但直至前年12月10日,兩人從未見面。X當日接到被告的訊息,指他會往中國內地,著X協助看顧其店舖,而事後被告會付她400元。被告當天稱家中仍有存貨,故與X通電並要求她到往其住所取貨,並安排X乘Gogo van到屯門。

當X於下午6時半抵達被告家中後,被告將房門關上,聲稱感到疲倦而需要休息,他又告訴X自己在飾品店工作,故送她頸鏈作禮物,惟X轉身後,被告用白色索帶勒她,並要求X不要作聲。被告遂用眼罩遮蓋X的雙眼及要求她脫下衣服,又利用膠帶綁手。

此外,被告未得到X的同意下,將性玩具放在X的陰道,X亦遭要求為被告口交及觸摸他的陽具,為時約10秒。其後,被告數次將勃起的陽具插入X的陰道,並一度未有戴上安全套。

約於7時半,X告訴被告稱她要與家人見面而需要離開,獲被告允許。X隨後聯絡其男友,並告知對方她被強姦,遂將事件報警處理。

從事時裝業的事主Y同樣在Facebook 認識被告且兩人從未見面,Y在前年12月14日收到被告的訊息,邀請她與他家人共進晚膳,Y答應但指當晚須返教會而不能久留。

被告當日下午5時安排的士接載Y,並表示需要改變計劃及先回家。被告返回房間,要求Y除下其頸鏈,當Y轉身後,被告則用索帶在其頭部和頸部打圈。期間,被告用刀指嚇及掌摑Y,又燃燒刀刃後放在其大腿。被告及後播放電影《維多利亞壹號》,並稱會仿效戲中殺人的情節。

於同月15日凌晨,被告用刀指嚇Y及命令她脫去衣服,並要求對方親吻她,被告在沒有戴上安全套的情況下,將陽具插入Y的陰道。而在翌日,兩人再次發生性行為。

於17日下午,被告告訴Y他們兩人將離開住所,但想在此之前再次與Y進行性交,但Y拒絕,被告感到憤怒,並用手捏其臉,他隨後除下Y的衣服及兩人發生性交。兩人離開大廈後,Y跟隨被告數條街後,終走入餐廳求助。而被告則在22日於北角港鐵站被捕。經檢驗後,Y被發現身體多處受傷,包括頸部、大腿、手臂等。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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