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青年涉強姦禁錮兩女網友案 料傳召9證人作供
2018-07-18 13:42
無業青年淫魔涉嫌在去年12月先後透過社交網站Facebook藉詞誘騙兩名年輕女網友到其屯門龍門居的住所,將對方非禮及強姦,其中一名受害女子更遭期禁錮三天。被告張子康被控一項非法囚禁他人罪、一項猥褻侵犯罪、一項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罪、一項搶劫罪及四項強姦罪合共8罪,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
26歲被告張子康今戴上黑色圓框眼鏡,身穿鮮藍色衛衣,在犯人欄內冷靜地聽著傳譯員傳述控方的開案陳詞。
主控官Michael Arthur 向陪審團簡述案情,2016年12月10日20歲的女子X因在Facebook收到張邀請她在張北上數小時的期間,為張自管其店鋪數小時,事後會給予X工資或報酬,X答應後張接送X到張在屯門龍門居的住所,X在張的房中被尼龍電線來箍頸及綁手,張蒙蔽X的眼睛後要脅她脫衣並推她到床上強迫X為他口交,及後張強行與X接吻及發生性行為,X離開張家後致電男友求助後報警。女子X在法醫的檢驗下發現在其私處找到張的DNA,X頸上亦發現兩條紅色瘀痕。
另外事發在2016年12月14日至17日,26歲女子Y在張Facebook訊息的邀請下,在14日與張及張的祖母用餐,Y答應但指因要到教會故可能不會逗留長時間。張接送Y時指計劃有變,張需歸家換衣,故Y跟隨張到其屯門龍門居的住所。Y到場後被張利用尼龍電線箍頸,Y欲逃脫時張阻止並用利刃要脅Y交出其個人財物,包括港幣100元、人民幣200元、銀包及電話等,及後用尼龍電線綁著Y雙手並為Y捂嘴,亦利用多條尼龍電線再加以箍頸,張掌摑Y並把利刃放到Y的大腿以作威嚇。張接連在15、16及17日非法禁錮Y及3次未經Y的同意下強姦Y,張於17日決定讓Y離開,Y到某餐廳求救後餐廳東主協助Y報案,張亦趁機逃走。
張在2016年12月22日被捕,警誡下他承認與X及Y進行性行為,但全部均在雙方同意下進行,張亦稱沒有使用尼龍電線作箍頸等行為,與X性交時有使用家中的性愛玩具,亦承認有對Y拿出利刀,但張稱是Y主動提出並要求張作的性虐戀行為(俗稱SM),張燒熱利刀後燙在Y的腿上。張亦指自己沒有非法禁錮Y,是Y因不能向家人解釋宵禁令事宜故自願留在張家。
案件下午再續,屆時將宣讀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全案將估計傳召共9名證人作供。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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