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闖立會判囚 終審提上訴獲准保釋
2018-04-16 10:15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因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企圖闖入立法會大樓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其後經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各人被改判監八至十三個月。眾被告再向終審法院法官提出上訴。法官批准因佔旺案被判囚四個半月的黃浩銘保釋,其後經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黃浩銘被改判監13個月。准以10000元現金擔保,期間不准離開香港、要到警署報到及交出旅遊證件。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指,黃浩銘是在佔旺刑期藐視法庭案坐監期間,獲批東北案的上訴申請,並排期9月與另外12人上訴。李官又指,黃浩銘在獄中行為良好可提早釋放,而今日正正是出獄之日。李官批准黃以1萬元現金擔保,但須交出旅遊證件,因此不批准他到台灣參與研討會,並指非充分理由讓他離港,李官亦要求黃須到警署報到,並要居住報稱地址。
社民連梁國雄、香港眾志羅冠聰和黃之鋒今早到庭聲援,梁國雄庭外指,黃浩銘「根本唔應該坐監」,又指黃今日出獄,他日東北案上訴得直,便不用「戇居居坐多一日」;羅冠聰指,因政治抗議示威而入獄的抗爭者不應入獄,大家都是為港人爭取基本權利。
黃浩銘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申請保釋,他指黃浩銘欲於7月23至31日期間到台灣,參與由華人民主書院舉辦的研討會,該研討會主要討論退休保障等社會福利議題,以及囚犯的權利,作為社民連副主席的黃浩銘,一向關注這些議題,因此希望法庭批准他於這8天赴台分享其經歷。潘資狀又表示,黃沒有棄保潛逃風險,其家人和女友也在香港,而他每次也會出席法庭聆訊,黃亦願意增加保釋金額,希望法庭批准。
律政司一方不反對保釋,但反對赴台申請,認為辯方未能證明該研討會非去不可,又建議黃可透過視像會議形式發表意見,律政司一方又指港台並無引導協議,擔心對方棄保潛逃。潘資狀回覆指,該研討會涉及一些內部討論,不宜視像對話,希望法庭額外通融。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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