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顧問以政府電話簿資料直銷 違反私隱條例判罰兩萬元

2017-11-17 15:22

一名任職理財服務公司的理財顧問,今天於觀塘裁判法院被控違反兩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罪行。該名理財顧問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元,共被判罰款兩萬元。 第一項控罪指該公司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通知資料當事人及取得其同意,違反了條例第35C條。第二項控罪指該公司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告知該人他有權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他的個人資料,違反了條例第35F條。 私隱專員公署在2015年11月接獲的投訴,指一名理財顧問從政府電話簿內取得辦公室電話,並直接致電向她推銷投資產品。由於投訴人未曾同意讓該公司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故私隱專員認為被告有濫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 公署提醒,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須告知該資料當事人他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在不向其收費的情況下,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有關資料。不論個人資料是直接從資料當事人取得或從其他來源取得,這項規定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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