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控方繼續「追殺」 重審前律政司修訂擴控罪範圍

2017-11-04 09:14

律政司在曾蔭權案重審前,把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作修訂,將控罪內容要證明曾蔭權作出3項的特定行為全刪去,令控罪範圍擴闊,但陪審員退庭商議兩日一夜仍未能達成最少6比2的裁決,最終要解散陪審團。控方卻繼續「追殺」曾蔭權,要求他支付原審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的訟費,但曾蔭權早前已成功申請上訴許可,現待排期處理中。該訟費申請下周一下午處理。 曾蔭權第一次受審時,陪審團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大比數裁決,案件要重審,但在等候重審期間,終審法院在今年6月就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作出終極判決,確定控方毋須證明收賄者接受利益後,作出某個特定行為的因果關係,控方因此以許仕仁案為據,要求修訂控罪詳情。 原審時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詳情列明,曾蔭權接受東海花園免費裝修,是交換他(一)在處理雄濤廣播申請數碼聲音廣播牌照、(二)交還調幅(AM)廣播牌照、以及(三)要求准許李國章入主其董事局這3項事項,作出有利雄濤的決定。 控方基於許仕仁案認為再無必要證明曾收取利益與上述3項關於雄濤的決定存在因果關係,決定將這3項詳情刪去。 法庭記者: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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