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陪審團要求拿取防止賄賂條例詳情

2017-11-02 18:01

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案,4男4女陪審員下午1時退庭商議3小時後,透過書記知會法官表示有提問,法庭於下午4時15分開庭處理。 陪審團要求法庭提供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涉及利益的解釋,第4 條(2B)、第11條及第12條。控辯雙方商議後決定只提供其中三項條例的部分有關的詳情,即第2條a, d, f 涉及利益的解釋第4 條(2B)a,第11條(1a, b c),但拒絕提供第12條,因第12條講及罰則,與陪審團無關。法庭現已派發有關條例的中英文版本給8名陪審員。 第4條內容是:「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上述條例中,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應在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雖然接受款待並不會抵觸《防止賄賂條例》,個別部門仍會就職員接受款待的情況作出規定。 針對第4條(2B)a,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作為。 據知 8名陪審員現已叫晩飯,仍未有結果。而曾蔭權夫婦及其家人亦分別離開法院去附近用膳。 法庭記者:徐曉伊 建立時間:16:02 更新時間: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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