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人大常委:追溯期及強制教育問題 香港立法處理

2017-11-04 17:21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午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人大常委會議閉幕後召開記者會,回答記者提問。被問及是否需要有「追溯期」,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何紹仁表示,立法工作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實施,應該由特別行政區立法處理。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何紹仁在記者會中指出,刑法關於侮辱國旗、國徽這類規定相銜接,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製度和機制的重要舉措,是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全面管制權的重要體現。 他指出,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和國歌法的規定,及時完成或者完善本地的立法,確保國歌法的各項規定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得到全面地貫徹實施,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維護國家的尊嚴,維護全體中國人民的尊嚴。 有記者問及你們覺得在香港本地立法以後,是否需要有一個追溯期,以及需否在香港的中小學校裏,加入強制性國家教育。他回應指,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決定草案的說明當中明確要求,國歌法列入了附件三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及時進行立法,因此相關決定權是應該由特別行政區立法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早前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刑法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款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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