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人大常委會通過列入附件三 違法最高囚三年

2017-11-04 15:16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午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早前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刑法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增加一款規定,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港區人大代表、行政會議成員葉國謙認為,政府應盡快將有關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又指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決議沒有追溯期,也看不到有需要在本地立法時加入追溯期,也不認為將來會難以執法。他還相信,將來國歌法在港實施後,奏唱國歌時必須站立,且要表現莊重。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澄清,《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未完成,法例未生效前不會執法。 相關新聞(按標題閱讀文章): 【國歌法】馬恩國引李飛舉例 馬場奏國歌馬迷需站立(按這裏閱讀) 【國歌法】二次創作屬違法? 聶德權:市民有責任合法使用互聯網(按這裏閱讀) 國歌法納入基本法文件指 香港辱國歌引起全國憤慨(按這裏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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