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案,主審法官陳慶偉將於今早就法律及控辯雙方的證供開始引導陪審團,預計九名陪審員將在本周四早上退庭商議。
陳官提醒各陪審員這不是道德審判的法庭,這是一個刑事法庭,陪審員必須基於庭內的證供來決定每項罪名的裁決。
陪審團不可單憑感覺或情緒判斷,不可同情或仇恨被告。至於案中提及的李國寶35萬現金支票,及曾太存入的同等款項,只是作背景資料,曾蔭權絕非面對35萬的罪行。
陳官指曾蔭權接受電台及電視台訪問中,曾作出一些解釋、承認及聲明,陪審團員在退庭期間可以翻看翻聴有關訪問,然後作出曾蔭權在訪問中所講的一切是真實抑或是謊言。
陳官提醒曾蔭權在訪問所說的內容,並非在宣誓下作出的,故在此方面如何比重則交由陪審員決定。
陳官稱有時環境證據比直接證據更強大,例如DNA 證據,陳官又指刑事案件陪審員可以作出無可抗拒的合理推論。
陳官指判斷證據的過程如下。直接證據顯示被告犯罪,例如閉路電視拍攝到疑犯搶劫。另一證據稱環境證供,有時比直接證據更有力。考慮環境證據時,陪審員必須肯定是唯一的前後關係。
例如考慮35萬的關聯性時(李國寶簽發的35萬現金支票、與曾蔭權夫婦聯名戶口的35萬存款),陪審員可以一併考慮辯方指的曾太與李國寶之間曾有20萬交易支票、李國寶是曾蔭權的特首選舉經理,彼此為好友,究竟該筆35萬是否同一筆錢則由陪審員作定斷。
陳官指曾蔭權面對「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必須肯定控方全面證明以下六項元素:一、特首在任時接受利益;二、接受的利益是無經批准或合理理由;三、接受的利益是基於某項行為的回報;四、特首藉權力接受的利益;五、該項利益是毋須介定特定的行為;六、特首知悉以上元素而干犯罪行。
陳官引《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2條向陪審員解釋「利益」的定義,即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券或任何種類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益。
陳官著陪審團可以推論曾太與李的關係是密切的。
針對第二點,陳官著陪審團考慮被告為何會接受有關利益,指若該利益確是賄款,特首是不會就接受利益有合理辯解。
陳官又指利益可以是某作為或不作為的回報,舉例指那些行為可包括是公職人員批出任何牌照,或警員不發出交通告票;又提出在六十年代的公立醫院,若有人想「阿嬸」幫忙換床單,就會直接給對方5元,而阿嬸就會作出行動,雙方毋須說明需要甚麼服務或要甚麼利益,但這都是貪污。陳官指出只需證明有「甜頭」是給予了身為特首的被告,而法例並不要求證明被告做了甚麽有利於雄濤的特定行為。
陳官又要求陪審團思考,若被告不是特首,會否獲提供相關利益?控方指所謂的租約是煙幕,而辯方則指那是正常的商業合約,但陳官重申並不需要證明有關租約是否屬實,只需證明被告與雄濤之間的貪污關係。
陳官表示陪審團必須肯定被告是清楚知道以上元素,指事實上被告並無向行會作出申報,但需考慮為何被告沒有申報?控方認為被告是故意不作申報,但辯方指被告是粗心犯錯、又或是過分自信而覺得不需申報。
民主黨成員張文光、李永達及楊森今早均到庭支持曾蔭權,於上午小休時均在會議室內與曾蔭權擁抱。
法庭記者:徐曉伊、黃顯晴
建立時間:11:11
更新時間: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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