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法官:陪审团可推论曾太与李国宝关系密切

2017-10-31 16:44

前特首曾荫权被控行政长官接受利益案,主审法官陈庆伟将于今早就法律及控辩双方的证供开始引导陪审团,预计九名陪审员将在本周四早上退庭商议。 陈官提醒各陪审员这不是道德审判的法庭,这是一个刑事法庭,陪审员必须基于庭内的证供来决定每项罪名的裁决。 陪审团不可单凭感觉或情绪判断,不可同情或仇恨被告。至于案中提及的李国宝35万现金支票,及曾太存入的同等款项,只是作背景资料,曾荫权绝非面对35万的罪行。 陈官指曾荫权接受电台及电视台访问中,曾作出一些解释、承认及声明,陪审团员在退庭期间可以翻看翻聴有关访问,然后作出曾荫权在访问中所讲的一切是真实抑或是谎言。 陈官提醒曾荫权在访问所说的内容,并非在宣誓下作出的,故在此方面如何比重则交由陪审员决定。 陈官称有时环境证据比直接证据更强大,例如DNA 证据,陈官又指刑事案件陪审员可以作出无可抗拒的合理推论。 陈官指判断证据的过程如下。直接证据显示被告犯罪,例如闭路电视拍摄到疑犯抢劫。另一证据称环境证供,有时比直接证据更有力。考虑环境证据时,陪审员必须肯定是唯一的前后关系。 例如考虑35万的关联性时(李国宝签发的35万现金支票、与曾荫权夫妇联名户口的35万存款),陪审员可以一并考虑辩方指的曾太与李国宝之间曾有20万交易支票、李国宝是曾荫权的特首选举经理,彼此为好友,究竟该笔35万是否同一笔钱则由陪审员作定断。 陈官指曾荫权面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陪审团必须肯定控方全面证明以下六项元素:一、特首在任时接受利益;二、接受的利益是无经批准或合理理由;三、接受的利益是基于某项行为的回报;四、特首藉权力接受的利益;五、该项利益是毋须介定特定的行为;六、特首知悉以上元素而干犯罪行。 陈官引《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2条向陪审员解释「利益」的定义,即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 陈官著陪审团可以推论曾太与李的关系是密切的。 针对第二点,陈官著陪审团考虑被告为何会接受有关利益,指若该利益确是贿款,特首是不会就接受利益有合理辩解。 陈官又指利益可以是某作为或不作为的回报,举例指那些行为可包括是公职人员批出任何牌照,或警员不发出交通告票;又提出在六十年代的公立医院,若有人想「阿婶」帮忙换床单,就会直接给对方5元,而阿婶就会作出行动,双方毋须说明需要甚么服务或要甚么利益,但这都是贪污。陈官指出只需证明有「甜头」是给予了身为特首的被告,而法例并不要求证明被告做了甚麽有利于雄涛的特定行为。 陈官又要求陪审团思考,若被告不是特首,会否获提供相关利益?控方指所谓的租约是烟幕,而辩方则指那是正常的商业合约,但陈官重申并不需要证明有关租约是否属实,只需证明被告与雄涛之间的贪污关系。 陈官表示陪审团必须肯定被告是清楚知道以上元素,指事实上被告并无向行会作出申报,但需考虑为何被告没有申报?控方认为被告是故意不作申报,但辩方指被告是粗心犯错、又或是过分自信而觉得不需申报。 民主党成员张文光、李永达及杨森今早均到庭支持曾荫权,于上午小休时均在会议室内与曾荫权拥抱。 法庭记者:徐晓伊、黄显晴 建立时间:11:11 更新时间: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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