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渉貪案,今在高院踏入第三天審訊,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 David Perry 今早繼續進行開案陳詞。其中一個重點是曾蔭權在事後上電台,就深圳東海花園大宅的解釋。
Perry指出,曾蔭權接受電台訪問,向公眾交代事件,曾指該大宅近香港,他和妻子打算在退休後入住,他當時表明租金必須是市值,且太太喜歡該大宅,希望有更大空間儲存物件。
曾蔭權在訪問中披露,約數年前他得悉東海花園的會所屬於黃楚標,黃向他指會所將改建為住宅單位,2010年他向黃表明有意租住上址,而改建工程於2011年開始,黃指租金約八十萬人民幣,雙方同意於2012年二月簽立租約。
Perry 指曾蔭權在訪問表示,「我當時的確沒有想過,在深圳而不是在香港,且只是有意向,仍未正式租住,我當時的確沒有意會到要申報,要申報理由亦很牽強,而且申報亦不會很大影響,所以我沒有申報」。Perry 指曾蔭權身為資深的公務員,熟悉演說,擅長說服他人,他的舉動仍繼續地計算隱瞞事實的真相,甚至在說謊。
Perry 質疑曾蔭權早於1967年加入公務員行列,在政府工作逾三十年之久,對於「申報利益衡突」的規則應瞭如指掌,但他在接受商台及其他電台或電視台訪問時,竟然表示,「我沒有意會到這存在任何利益衝突」。Perry 認為曾蔭權是進一步隱瞞事實真相。
Perry 指曾蔭權在商台訪問中表示,數碼牌照是在行會一致通過的決定,並非一人的決定,所以申報亦不會有很大影響,所以沒有申報,這是有一個很好很好的原因,Perry指曾蔭權明知傳媒踢爆大宅事件,故意製造於2012年2月21日署期的租約,藉此放煙幕,掩蓋事實真相。
控方指,廉署在2013年9月調查案件時發現,曾提供的交件顯示他簽署租約的日期為2月21日,即有傳媒揭發事件的翌日,但曾在電台節目中從沒提及他是被踢爆後才簽租約。
曾蔭權多次聲稱於12年2月才租住深圳物業,其代表律師向廉政公署呈交的物業租約,文件上署期為12年2月21日簽立,租約簽立雙方為曾太曾鮑笑薇及黃楚標名下的深圳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第一期租金八十萬人民幣須於12年7月1日前支付,租約為期三年。但租約文件中附帶一分「補充協議書」,內容顯示業主會於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提供兩個月免租期。而另一份蓋有東海聯合集團公司印鑑文年,內容指從曾鮑笑薇就東海花園36A的12年7月1日至13年8月31日共收得八十萬人民幣的租金收據。
Perry 指$800000人民幣租金早在2010年11月已支付給黃楚標名下的東海聯合控股,但曾蔭權向廉署展示的租約及租金收據署期卻是2012年2月21日,明顯文件只是「特別製造出來」,以誤導公眾。
根據終止租約文件內容顯示,曾太同意將已支付給東海聯合控股有限公司的一年租金八十萬人民幣作為提早終止租約的賠償額,身為租客的曾太則承諾負責因單位長期空置而對業主作出賠償。Perry 指曾蔭權為何突然要終止租約,放棄已付的八十萬人民幣租金,目的只想和大宅保持距離。
控方指廉署調查發現曾蔭權在說謊,指該80萬人民幣根本並非用作交租,否則不會在決定要租用單位的20個月前已支付租金,該80萬實際上是一筆低於市價而購入單位的款項。而控方不需證明該深圳物業是低於市價被購入,只需證明他們的協議是涉貪。
Perry 指特首獲賦予權力,是為了服務香港市民,對市民忠誠誠實,絕不可把權力運用在謀取個人私利。政府制定的利益申報制度,當中包括要求政治委任官員,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要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當接受禮物、利益或其他好處時,要求向行政長官給予指引等。
控方以形容曾蔭權的事件就如英文短句「you scratch my back and i scratch yours」,指曾可獲得深圳大宅,而他亦會幫助私人機構取得牌照。
09年底港府決定發展數碼廣播,並介紹有關政策,同年12月15日行會就雄濤極之希望獲得數碼牌照事宜進行商議,當時行會成員夏佳理申報本身為雄濤的股東而避席,而行政長官曾蔭權批准夏佳理不用出席有關議題的討論。
10年11月2日行會就數碼牌照召開第二度會議,曾蔭權在會上表態,原則上批准發牌給雄濤。當時行會成員夏佳理再次申報本身為雄濤的股東,而要求避席,獲曾蔭權批准毋須參與發牌的商討。
控方指,曾蔭權在行會會議中,完全沒有提及本身與黃楚標之間的關係,亦沒有申報任何利益。
至11年3月22日行會就數碼廣播發牌進行第三次會議,席間曾蔭權正式批核雄濤獲得數碼廣播牌照,而行會成員夏佳理再度申報角式衝突而獲批避席,但曾蔭權再次沒有任何申報。
法庭記者:徐曉伊、黃顯晴
建立時間:12:44
更新時間: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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