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警長於去年5月至6月當值期間,在港鐵紅磡站警察報案中心非禮及三度襲擊一名女同袍。警長早前被裁定三項普通襲擊罪罪成,而另一項猥褻侵犯罪則脫罪,警長不服定罪,今在高院上訴,法官聽取陳詞押後判決。
上訴人蔡德祥(53歲)的代表律師指,在普通襲擊罪行中經常會出現「敵意」,雖然一個人是否有「敵意」並非罪行元素,但會是這類型案件的重要現象。而在本案,蔡並無「敵意」,而襲擊時是「笑笑口」、嬉戲的形式,這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上訴方又認為,裁判官在處理控辯雙方證供時用了雙重標準,對控方證據寬鬆,但對辯方證據則以嚴謹態度處理,認為是不公道的處理。最後,上訴方指,蔡是真誠相信事主同意他的行為,即搣女下屬面頰和耳珠、捉着女下屬的手揮動,而事主並無反對或不同意,認為之間亦無敵意。
蔡因三項普通襲擊罪罪成而判罰款9000元,並已悉數繳交,而蔡現時仍然停職。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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