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判囚】刑期覆核判囚6至8個月 三人表明上訴

2017-08-17 17:36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年9月26日發起重奪公民廣場,揭開佔領行動序幕。3人於去年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社服令及緩刑,然而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要求覆核,上訴庭下午宣讀判決,黃之鋒由社服令80小時改判即時入獄6個月;羅冠聰由社服令120小時改判即時入獄8個月;周永康由入獄3周緩刑1年,改判即時入獄7個月。三人表明會就有關判決上訴。 楊振權副庭長作判決時指,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在裁判法院最高可就非法集結罪判監3年。上訴庭考慮案情、答辯人的情況及動機,認為他們行使集會權利,但不可漠視法紀,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8至10個月監禁,但考慮他們已完全社服令,故下調1個月刑期。 判詞指,香港居民有集會、言論、遊行、示威等表達意見自由,但自由非絕對及無限制,是受法律監管。任何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表達意見的示威行為,超越了法律保障的和平行使權力界線,進入非法活動領域,構成干擾他人權力和自由的非法行為。 判詞又指,「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即是追求心中理想,或行使法律賦予權力,而藉口作違法行為,有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認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引以自豪,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使他們在集會遊行期間隨意作破壞公共秩序和安寧的行為。而本案正是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 判詞續指,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判刑主要考慮是要懲罰那些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至於犯案者個人情況,無論他們動機或原因是他們自認多麼崇高、其他違法者罪責更重等,一般來說拍非有力求情或輕判理由。 上訴庭認為,根據所有相關證據,本案犯罪情節明顯是嚴重,是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首先,案發前答辯人等舉行會議,決定違法進入政總前地。雖然3人計畫似乎不算很精細,但他們的所作所為並非一時興起的突發行動,例如他們有向參與者派發「被捕須知」,就可看出他們當時已知行動違法。第二,3人在開會時已經可以合理地預期得到群眾違法進入政總前地,必然有很大的風險跟保安員及警方發生衝突,並且當衝突發生,必然有暴力。 3人是於下午4時過後,於犯人欄內等候開庭,不時交頭接耳,展露笑容。楊官於下午約4時17分宣判,指判決書有64頁,174段,但只會講結果。案中,黃之鋒被判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煽惑他人非法集會罪成;周永康非法集結罪成。 律政司早前陳詞指,本案的非法集結屬嚴重程度,3人倚仗100人力量試圖推開政府總部東翼前地閘門,與保安糾纏,所用的暴力不小。3人事前有預謀有計畫,重奪公民廣場「奪」一字有暴力意思,他們亦知道若進入前地必受阻撓,故需硬闖,這樣必然牽涉暴力,他們需為此後果負責。 法庭記者:潘琪慧、方嘉欣、梁銘姿 建立時間:12:43 更新時間:17:36

羅冠聰(左)、黃之鋒(中)和周永康(右)。
羅冠聰(左)、黃之鋒(中)和周永康(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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