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稱於今年7月1日,被警方無理鎖上手銬及禁錮1小時,事後被警方告知無意拘捕,黃早前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索償逾4.5萬元。案件今早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堂,審裁官提醒黃作為申索人有舉證責任,案件將押後至11月6日再訊,期間雙方需要把證人供詞存檔及送達對方。
辯方在庭上表示,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政府的部門,因此希望黃之鋒可以更改答辯人名稱,黃表示會再諮詢法律意見。另外,審裁官亦表示,黃有舉證責任,又建議轉介其他法院處理,以讓他有律師代表。
根據入稟狀,黃之鋒向警務處處長追討人身侵犯賠償2萬元、聲譽受損賠償2萬元、懲罰賠償5000元及利息等。法官指黃須於下次提堂時提交有關索償分配證據,以助法庭評估。黃又於庭外指,若他勝訴,會將有關賠償捐予雨傘運動援助基金或法律抗爭基金。
法庭記者:岑詠愛 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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