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開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的13名示威者,於會議期間以竹枝及雨傘撬立法會大樓大門、阻礙關門等,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指刑期過輕,向上訴庭要求覆核,案件今於高院開庭處理。控方陳詞時指,案中的嚴重違法行為會帶來嚴重法律後果,故認為除了即時監禁外,其他判刑均不適合。
案中被告包括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陳白山。據黃浩銘在庭外透露,各名被告已完成各人的社會服務令。
控方指其中一名答辯人招顯聰經過警方透過掛號信、上門查訪、甚至於網上社交平台留言給招,但仍未能聯絡到沒有出境紀錄的他,今向上訴庭申請運用法庭酌情權,在招缺席的情況下繼續將其包括在內而進行案件的審理,獲法庭批准。
而針對第一答辯人梁曉暘上周向終審法院就「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此控罪申請上訴許可獲批,控方申請暫緩處理該控罪的覆核,但先處理本日針對其他控罪的覆核審理,同時希望法庭可對梁的裁決押後宣布,以等侯終院處理其上訴的結果,而法庭表示會考慮有關建議。
控方陳詞指,本案牽涉罪行極大,涉案人士不止控罪書上所述的被告,而是牽涉了其他示威者的共同參與。片段顯示示威者當日移走延長的鐵馬,又用竹枝等撬門,甚至用鐵馬撞毀石門,警方於約1小時多後才控制場面,指當時的示威者是合作行動。因當日參與非法行動的人數眾多,而他們並非獨立犯案,而立法會又是本港法治的重要象徵,在有會議進行中的立法會發生如此大規模的非法集會,明顯是公然漠視法紀、挑戰公共秩序,法庭需給予清晰訊息,此等嚴重違法行為會帶來嚴重法律後果,且認為案件隨時可達臨界點演變成暴動,故認為除了即時監禁外,其他判刑均不適合。
控方又指,當日示威者對立法會財物造成破壞,又有保安人員受傷,故當日的衝擊只造成很少人受傷是幸運,不代表本案無危險性,認為應判處最高刑罰3年監禁之內的中上端刑期才適合,以收懲罰及阻嚇他人犯案之效。另外,控方亦指若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必須要有真誠悔意。案中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又他們於判刑前亦分別表示自己無悔意,故認為被告均不適宜被判社會服務令。
部分答辯人的代表大律師郭憬憲陳詞指,上訴庭不應考慮申請人在庭上再播放片段提出的說法,指今次的刑期覆核並非案件重審,上訴庭會受制於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決,故不應處理原審裁判官沒有提及的證供,否則便會超出了裁判官的事實裁決。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若上訴庭不能審視案中證據,法庭便有如瞎子摸象,更指出若原審裁判官要將所有事實裁決寫下,判詞會300頁都寫不完。
郭又表示,原審裁判官温紹明判刑時已作出全面考慮,指案中被告的理念是為他人發聲,認為與不能與目的是使用武力去造成傷害或破壞的人相提並論,他們是採用了過激行動,但他們的目的只是想進入立法會大樓,更指若法庭不考慮案中背景或被告行為背後的理念會構成權威暴力。上訴庭法官潘兆初質疑若一個人有崇高的理念而使用暴力手段指出訴求,法庭是否亦不能判處阻嚇性刑罰。而楊官亦質疑片段中所見示威者的行動難道不是武力,郭同意當日有牽涉一些武力。
法庭記者:黃顯晴
建立時間:10:10
更新時間: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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