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四年六月立法會財委會開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包括社民連黃浩銘在內的十三名示威者,涉嫌於會議期間以竹枝及雨傘撬立法會大樓大門、阻礙關門等,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其中四名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但已遭駁回;而黃浩銘及另一被告梁曉暘,早前向高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失敗收場。二人再欲上訴,今在終院提出逾時上訴許可申請。法庭今批出梁被控的「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之上訴許可,惟兩人同樣被控的「參與非法集結」罪之上訴申請則不獲批,聆訊將定於1月10日。
終院法官認為,被告當日襲擊了在立法會內的警員,但是否妨礙了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有可爭議之處, 指根據《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警員是否需先獲立法會主席或祕書的命令才有權進入立法會內行事,故可爭論警員是否以立法會人員身份行事,因而就此問題批出相關上訴許可。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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