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騙張震遠消瘦 准保釋轉區院月底再訊

2017-08-10 15:52

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及其財務總監蔡達英,早上被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拘捕,兩人分別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下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將申請把案轉至區域法院本月24日下午答辯。張震遠及蔡達英均毋須對控罪答辯,案件延至本月24日轉至區域法院處理,控方表明基於控罪的嚴重性,決定把案件交由區域法院審理。 裁判官正式宣布,二人可獲准以五萬元保釋,他們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住在報稱地址,若改變住址須在24小時通知警方,不可接觸控方證人。裁判官又提醒被告必須準時出席下次在區院聆訊,案件正式押至本月24日再訊。張震遠離開時沒有回應記者提問。 控方共有42名證人,包括多間銀行職員、財務公司人員、投資者及四名證監會人員等,控方又要求被告若改變住址須在24小時通知警方。另外,控方表示涉案所有證據文件於今天已交給了兩被告。二人今日由私人律師代表,裁判官指二人案件會轉介至區域法院,屆時可以申請法援。 59歲的前行會成員、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及48歲的前財務總監蔡達英今午被押上東區法院提堂,暫時毋須答辯,⁠⁠⁠⁠⁠張震遠明顯較以往消瘦,張震遠妻子亦到庭旁聽。二被告神情淡靜,並以英語說出明白控罪,張表示「yes I understand」。 案件發生於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兩人涉串謀詐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即不誠實地向證監會隠暪或沒有向證監會披露關於香港商品交易所財務狀況的重要資料,致使或容許關於商交所財務狀況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提交證監會,另致使或容許提交證監會的商交所報告在擬備方式上,顯示商交所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財務狀況,因而導致證監會沒有就給予商交所在香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撤回認可。 第二項欺詐罪單指控張震遠在13年4月12日至13年4月17日向吳海璇虛假地表示,新效控股有限公司的整體持股並未質押予任何其他人或實體作為扺押品,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佳富達財務有限公司作出一連串的作為,即交出港幣$3000萬,導致該新效控股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佳富財務蒙受不利。 法庭記者:徐曉伊 潘琪慧 建立時間:1422 更新時間: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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