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明,本案的串謀協議是關於許仕仁收取850萬,以換取他就任政務司司長期間對有關人士持有優待傾向,此項交易明顯屬貪污舞弊,目的是促使即將就任政務司司長的許仕仁傾向惠及其他串謀者的利益。
法官指,許仕仁一旦收取了該850萬,他就職期間的獨立性將徹底被削弱,無法恰當地履行公職,亦無法獲得信任可如此履行公職。涉及該850萬的賄款的罪行,從他就任之時開始、伸延至他在所收款項的影響下擔任公職的整段期間。
控方指串謀協議是許仕仁收取巨款而持有違反公職人員職責的傾向。終審法官認為此傾向極為損害其履行政務司司長的職責,並涉及嚴重濫用職權及公眾信用。而濫用公眾信任是串謀者所預期的,這是非常明顯。當許仕仁願意處身於如此妥協境地、即收取850萬元,他已預期自己身為政務司司長將持續作出不當行為。
上訴人均指許仕仁收取該850萬時仍未上任,當時他並不是公職人員。終審庭認為即使許仕仁在出任公職前收取該筆款項,並不代表濫用公眾信任只發生於支付款項一刻,該筆款項的目的,是要確保許仕仁在就任政務司司長開始,持續傾向優待新鴻基。當許仕仁同意身陷該筆款項造成的「黃金枷鎖」的同時,執行政務司職務已屬串謀作出不當行為。
判詞指許仕仁身為政務司司長、是香港特區政府第二號人物,亦是行政會議成員,在政府的政策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許掌握高度機密的資料,當中涉及和新地有著重大利益關係的事情,他同時屬於主要官員行列,因此受限於監管行為操守及利益衝突的政府規例。
從其他串謀者的角度出發,他們因許仕仁的政務司司長地位而支付850萬,目的是向將會就職的許仕仁作出投資,以希望對新鴻基有利。主控David Perry也在結案指,支付者不可能是「開善堂」(running a charity)。
當許仕仁因公職接受850萬,他在行使公職時無可能維持獨立性(hopelessly compromised),這是一個持續性罪行,由他開始上任直到整個任期都無可避免受到付款者的支配及影響。
若果許仕仁被控告因疏忽公開收錢的收據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主控David Perry正確指出,這是不足以反映他串謀他人的罪行。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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