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聆訊完結法官押後書面裁決 郭炳江續保釋

2017-05-10 13:15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的終極上訴案,上訴聆訊完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押馬道立宣布,押後書面裁決,郭炳江准以繼續保釋。 今早控方展開陳詞,而上訴方亦已作出回應。 今早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展開陳詞,認為法律是要維持公職人員的操守,以市民利益為依歸,打擊貪污,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強調要留意證據的重要性。 至於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引導錯誤,為何沒有提及許與新地關係長久,Perry回應指引導時是無提及,但陪審團能夠整體來審視證據,而且也是明顯的。他們能公平公正地作出裁決。 上訴方回應控方的陳詞。蔡維邦大狀指出,控方混淆法律字眼的定義,誤把不同元素混合。例如「我殺了彼得或開槍殺了彼得」,這裡包含一個殺人「行為」,可被控告謀殺或誤殺罪。但若是「我害怕警方拘捕」,這裡沒有包含任何行為。兩者句子結構相似,但意思不同,後者只反映出心態想法。許仕仁在就職前幾個小時收取850萬,「他道德上是應受到譴責,但每宗案件案情不同,要考慮其他情況,一個思想成熟的人或思考出收錢的意味,但法律上不能單獨依賴心理想法而將人定罪」。蔡指我們要尊重法治精神及法律文意。 Montgomery指串謀藉公職行為不當罪中,「若把心態上、感覺,成為行為元素,是前所未見的定罪」。馬道立首席法官質疑「如果宣誓就任後收錢就應該告不一樣控罪?法律的原意是什麼?」,「同樣理由,那麼就職三小時前收錢就不是貪污?」。 Montgomery回應指法例不涵蓋心態上犯罪,又舉例指美國總統特朗普的情況:「Donald Trump的情況也很特殊,就職前有不同收入來源,很多商業交易,那麼普通法上如何界定及分辨企業家就職公務前收受的錢,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關聯呢?」。 終審法院於去年7月只批出原審第5控罪、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上訴許可,即公職人員在上任前收取款項後,向付款人保持「傾向優待」,是否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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