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4女觸犯《旅館業條例》 判罰款6000至15000元 2017-05-10 17:45 資料圖片 Previous Next 3男4女因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6000元至15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十月分別巡查位於九龍樂道、奶路臣街、弼街、新填地街、彌敦道及砵蘭街七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牌照,負責管理上述處所的男女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 (1) 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關鍵字 Facebook WhatsApp WeChat 微博 Twitter 電郵 文字 列印 上一篇 內地泳客石澳遇溺 送院治理 下一篇 姚思榮指3屆立會僅1宗漏報利益有處分 毛孟靜指委員會太客氣 最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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