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4女觸犯《旅館業條例》 判罰款6000至15000元

2017-05-10 17:45

3男4女因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6000元至15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十月分別巡查位於九龍樂道、奶路臣街、弼街、新填地街、彌敦道及砵蘭街七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牌照,負責管理上述處所的男女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 (1) 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