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控方反駁金額屬「大筆解僱金」 法律需維持人員操守

2017-05-10 11:50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的終極上訴,今繼續在終審法院作第二日聆訊。法官馬道立表示押後書面裁決,郭炳江繼續保釋。 今早將由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 展開陳詞,代表郭炳江的女英國御用大狀Clare Montgomery,昨指許仕仁獲支付的銀碼可以被看成golden handshake(大筆解僱金),若這樣也被認為犯法,即禁止政治人物接受私人捐款,影響由私營機構轉職為公職人員的情況,會在民主社會之中造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 Perry認為法律是要維持公職人員的操守,以市民利益為依歸,打擊貪污,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強調要留意證據的重要性。 至於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引導錯誤,為何沒有提及許與新地關係長久,Perry回應指引導時是無提及,但陪審團能夠整體來審視證據,而且也是明顯的。他們能公平公正地作出裁決。 休庭期間許仕仁與懲教人員言談甚歡,臉帶笑容。 及後輪到上訴方回應控方的陳詞。 蔡維邦大狀指出,控方混淆法律字眼的定義,誤把不同元素混合。例如「我殺了彼得或開槍殺了彼得」,這裡包含一個殺人「行為」,可被控告謀殺或誤殺罪。但若是「我害怕警方拘捕」,這裡沒有包含任何行為。兩者句子結構相似,但意思不同,後者只反映出心態想法。許仕仁在就職前幾個小時收取850萬,「他道德上是應受到譴責,但每宗案件案情不同,要考慮其他情況,一個思想成熟的人或思考出收錢的意味,但法律上不能單獨依賴心理想法而將人定罪」。蔡指我們要尊重法治精神及法律文意。 Montgomery指串謀藉公職行為不當罪中,「若把心態上、感覺,成為行為元素,是前所未見的定罪」。馬道立首席法官質疑「如果宣誓就任後收錢就應該告不一樣控罪?法律的原意是什麼?」,「同樣理由,那麼就職三小時前收錢就不是貪污?」 法官馬道立表示押後書面裁決,郭炳江繼續保釋。 終審法院於去年7月只批出原審第5控罪、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上訴許可,即公職人員在上任前收取款項後,向付款人保持「傾向優待」,是否足以構成藉公職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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