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案】大狀辯解許仕仁收數百萬 「何不理解為前僱主非常慷慨?」

2017-05-09 15:13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的涉貪案,終審法院將於今日起,一連兩天處理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於去年7月只批出原審第5控罪、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上訴許可,即公職人員在上任前收取款項後,向付款人保持「傾向優待」,是否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郭炳江由女英國御用大狀Clare Montgomery、包樂文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大律師代表。 Montgomery案例指定罪必須證明犯法行為,但潛在可能的貪污是不用證明。陪審團亦沒有被正確引導,她認為控方沒有實質介定犯法行為,那麼行為失當的定罪,以後都不用證明具體行為了。 陳兆剛非常任法官質疑,那麼全部市民都可以在特首就任之前,給予幾百萬的利益?而馬道立首席法官指立法條例背後的原意是防止貪污事件。 Montgomery繼續陳詞指,「傾向優待」不等於一種行為,在刑事法案件中要列舉犯罪的行為。其次,原審法官在判決時沒有提及公職與涉案款項的關係。Montgomery繼續陳詞指政府高官須忠於公眾外,亦可以同時忠於妻子,絕非控方所指政府高官只能忠於社會大眾。 Montgomery 指普通法沒涵蓋賄賂控罪,賄賂舉證需證明有意圖及實際行經,但控方卻要求陪審員自行裁定許是否有實際行為,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不正確。 許當時的身分並非公職人員,Montgomery 指「何不理解為前僱主非常慷慨,離職後仍給予我數百萬?」(golden handshake) Montgomery認為控方沒有控告上訴人沒有披露收錢,普通法中「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罪名針對的是在職時行為。又引案件指行賄元素包括有否影響他人職責上的決定、違反操守等,這才能構成罪行。她又指「預期他人」做公職而行賄不涉及本案控罪範圍。 Montgomery認為原審法官的引導詞不當,法官需要界定不當的行為、犯罪元素、影響對政府忠誠或貪心行為,而法官只提供「優特傾向」、「甜頭」的解釋,沒有勾連行為本身,這是關鍵所在。不能單單單依賴收錢而把郭定罪,控方還是確立疑犯收錢後做一些行為或不做一些行為,才能定罪。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建立時間:12:46 更新時間: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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