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仕仁案】大状辩解许仕仁收数百万 「何不理解为前雇主非常慷慨?」

2017-05-09 15:13

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的涉贪案,终审法院将于今日起,一连两天处理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于去年7月只批出原审第5控罪、串谋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的上诉许可,即公职人员在上任前收取款项后,向付款人保持「倾向优待」,是否足以构成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 郭炳江由女英国御用大状Clare Montgomery、包乐文资深大律师、蔡一鸣大律师代表。 Montgomery案例指定罪必须证明犯法行为,但潜在可能的贪污是不用证明。陪审团亦没有被正确引导,她认为控方没有实质介定犯法行为,那么行为失当的定罪,以后都不用证明具体行为了。 陈兆刚非常任法官质疑,那么全部市民都可以在特首就任之前,给予几百万的利益?而马道立首席法官指立法条例背后的原意是防止贪污事件。 Montgomery继续陈词指,「倾向优待」不等于一种行为,在刑事法案件中要列举犯罪的行为。其次,原审法官在判决时没有提及公职与涉案款项的关系。Montgomery继续陈词指政府高官须忠于公众外,亦可以同时忠于妻子,绝非控方所指政府高官只能忠于社会大众。 Montgomery 指普通法没涵盖贿赂控罪,贿赂举证需证明有意图及实际行经,但控方却要求陪审员自行裁定许是否有实际行为,是否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并不正确。 许当时的身分并非公职人员,Montgomery 指「何不理解为前雇主非常慷慨,离职后仍给予我数百万?」(golden handshake) Montgomery认为控方没有控告上诉人没有披露收钱,普通法中「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的罪名针对的是在职时行为。又引案件指行贿元素包括有否影响他人职责上的决定、违反操守等,这才能构成罪行。她又指「预期他人」做公职而行贿不涉及本案控罪范围。 Montgomery认为原审法官的引导词不当,法官需要界定不当的行为、犯罪元素、影响对政府忠诚或贪心行为,而法官只提供「优特倾向」、「甜头」的解释,没有勾连行为本身,这是关键所在。不能单单单依赖收钱而把郭定罪,控方还是确立疑犯收钱后做一些行为或不做一些行为,才能定罪。 法庭记者:徐晓伊、方嘉欣 建立时间:12:46 更新时间: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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