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覆核案】李柱銘:裁定拒絕宣誓標準應較高

2017-03-02 10:00

政府司法覆核四議員的宣誓案,今於高院續審,代表梁國雄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今繼續陳詞,再次強調宣誓無效與拒絕宣誓的分別,指宣誓無效只會引致未能以議員身份行事,但只要宣誓即可,不會引致褫奪資格。但拒絕宣誓則會依法褫奪議席,這是一種懲罰,比前者較為嚴重,故要裁定一人拒絕宣誓的標準應較高。 李又指,代表律政司的莫樹聯資深大狀指四人已出選並勝出選舉,本案不影響選舉權的說法是過於短視。若議員被選出後最終會被褫奪議席,不明白為何可以說這不影響市民的選舉及被選舉權。 李指,雖然釋法指明「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但「重新安排」的意思是安排下一次再到會上宣誓,若監誓人在宣誓者宣誓後覺得有問題,即時指出並再宣誓,這是不被釋法所禁止的。 李認為,立會向來有他們自己的習慣,主席和秘書長才是最了解情況的,這就是議員宣誓與其他官員宣誓不同的地方。 李於總結陳詞時,再次提到政府在攻擊某些立會議員,而主席和秘書長都不出席聆訊。而處理釋法最適當的做法是因應釋法而由本港修改法例,令解釋可應用,只要一天未修改法例,法庭亦沒有基礎將釋法應用於褫奪議員資格上,因為釋法所指「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是不在本港的法例之內,故不能作為指控的理據。律政司一方對梁國雄的指控是不能持續的。 法庭記者:黃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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